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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大方向已明确 瑞士再建议国内险企早做准备

2012-05-29 访问量:1258 次
  瑞士再保险中国业务发展负责人郏京炜在5月23日举行的媒体见面会上表示,尽管保监会对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的具体细则尚未出台,但大致方向已明确,国内保险公司应该参照国际经验早做准备。   
 
  今年3月,保监会提出,要争取用3年至5年时间建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准确识别和量化风险,提高行业防范和化解风险能力,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   
 
  据介绍,目前全球保险业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一是欧盟“偿付能力Ⅰ”,主要从保费和赔款两个方面计算险企所需基本金,是我国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二是欧盟“偿付能力Ⅱ”,以资本金等数量性要求、公司风险管理等质量性要求及信息披露要求为三支柱,是欧洲正在建设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计划于2014年实施;三是基于风险的资本金的RBC监管体系。在“偿付能力Ⅰ”的基础上,增加了投资风险、利率风险、运营风险等的综合考量,以美国保险业为代表。   
 
  从“与国际并轨”的角度来看,目前保监会已出台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的规划借鉴了欧盟“偿付能力Ⅱ”的三支柱体系。郏京炜认为,从具体的量化指标来看,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可能会更偏向于RBC监管体系。“与‘偿付能力Ⅱ’相比,RBC监管体系的量化要求更直观,技术层面的要求相对较低,更适合中国这样的高增长市场。”郏京炜说。   
 
  尽管在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建设中,保险公司会有两年至3年的过渡期,但郏京炜表示,由于保险公司在这个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建设和改造并不能一蹴而就,在大致方向已经明确的前提下,险企还是应在三个方面早做准备:一是如何建立内部风险管理系统。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需要的数据和衡量风险的标准都会增多,还会涉及到不同风险之间互动及影响的测算,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数据获取和风险管理系统。二是经营与投资如何更好地匹配,保险业务和资产管理之间的互动亟须加强。三是考虑自有资本的组成和分级。   
 
  此外,郏京炜强调,企业风险管理(ERM)是新的偿付能力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企业风险管理应该是系统化的、嵌入在日常业务和经营之中的。它的建设需要保险公司进行系统的更新和制度的建设,对保险公司来说也将是挑战”。    
 
  据悉,瑞士再保险将于5月31日在京举办第四届保险财务总监资本管理座谈会,重点讨论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以及保险公司如何应对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