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召回事故频发 保险业应关注除外责任
201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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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获悉,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日前宣布,决定自2012年8月10日起,召回部分2011年11月16日至2011年12月30日期间生产的2007款金旅牌客车,涉及数量为144台。此外,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共同宣布,将自2012年9月3日起,召回13474辆进口RAV4和147310辆国产RAV4车辆。两家公司将对召回对象车辆的后悬架下摆臂调整杆固定螺母紧固状态进行检查,如发现螺母松动则对该下摆臂进行更换,以消除安全隐患。
8月初连续发生上述两起缺陷汽车召回事件,又一次引起消费者对于汽车质量问题的关注,与此同时,也让产品召回保险再度进入企业的视线。
覆盖产品召回损失通常情况下,只要是产品本身存在的缺陷已经导致了或有可能导致消费者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相关企业就必须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目前,欧美国家均建立了完善的产品召回制度,一旦消费者发现问题产品,政府相关部门都会依法要求生产商或经销商将之召回。
近年来,我国的部分城市以及部分行业已经不同程度地实施产品召回制度。而为了给生产商、销售商因实施产品召回而发生的费用损失和相关间接损失提供保障,使面对召回突发事件的企业得到资金支持和专业的应急策略指导,有效地减少他们的损失,目前,苏黎世、美亚、人保财险等保险公司都推出了产品召回保险。
据了解,该险种的保障范围包括:承担企业由于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或可能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实施产品召回所发生的通告费用、运输及存放费用、检测处理费用、劳务费用、产品损失、关联费用等费用,以及企业为恢复信誉、市场份额和股价而采取相应措施所导致的费用支出。
如几年前,英国一零部件商为德国某汽车商的新车提供了方向杆。新车上市后不久,汽车商发现方向杆存在设计缺陷,遂宣布将这批车辆召回。经计算,总召回费用高达150万英镑。不过,英国的零部件商却并未因此遭到太大损失,原因就在于购买了召回保险,因此,其实际需要承担的召回损失,仅为原先预测的可能要支付费用的十分之一。
除外责任需注意需要提醒企业的是,产品召回保险只赔付企业因实施产品召回而发生的费用损失,不负责赔偿直接或间接原因造成的损失,包括因第三方使用被保险产品而造成的任何伤害、损害或索赔,任何有关第三方诉讼所发生的抗辩费用;被保险人制造、设计、出售、经销或处理的产品作为第三方的半成品或成品的组成部分、成分或原材料;被保险人因召回被保险产品而遭受的任何收入损失;人口结构、消费者偏好、经济情况、竞争环境或季节性销售发生变化;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方未能按被保险人指示的方法储存或使用被保险产品等。
保险业内人士建议,如果企业想要规避上述风险,不妨投保商业综合责任保险和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企业的场所和经营责任、产品和完工操作责任、广告侵害责任、人身侵害责任和部分契约赔偿责任等,基本上涵盖了生产制造业和商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方面的一般责任风险。不过,当产品缺陷等风险未引发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坏时,此类情况就不在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内了。鉴于此类风险会导致其他利益方的经济损失,这时,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就可以发挥其作用,并弥补这一空缺,该险种所保障的内容不同于产品责任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更多的是针对产品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方面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