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参与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支撑
201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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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重要指标。十八大提出,实现社会保障全民覆盖,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在实现这一宏伟目标的过程中,作为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业,理应大有作为。诚如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所言,保险业需要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找准定位,更好地发挥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全世界都是一个难题,在中国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国家,建立全世界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难度可想而知。历史和国际的经验均表明,在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历程中,尽管各国国情不尽相同,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作用的方式也不一样,但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共同点——商业保险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事实上,近年来保险业在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在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方面,保险业以委托管理型、共保联办型和保险合同型三种方式参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保障项目的经办管理。形成了“湛江模式”“太仓模式”和“洛阳模式”等,受到当地政府和参保民众的好评。
今年8月,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等六部委联合发文,决定在全国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核心之一便是“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全民医保体系。
这正是对保险业实践经验的肯定,表明国家对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视。
“商业保险不仅不应遭到排斥,而且应当更加充分地参与到医改等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中去。虽然世界各国的医改方案千差万别,但在医疗保障改革领域有一条可以借鉴的共同经验,即‘公私合作’,这是解决改革难题的一剂良方。”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秘书长郑伟表示。
而“公私合作”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保险,提高社会保障的运行效率;发挥商业保险在补充养老方面的作用,提高社会保障的服务水平;通过商业保险提供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与健康保险产品,丰富社会保障体系层次。只要制度定制合理,产品设计合理,监管安排合理,“公私合作”能够提供有效率且不损公平性的风险转移方案。
十八大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数据表明,我国人口的老龄化正在加速,当前养老保险制度内的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的人数比为3∶1,2050年将变为1∶1。这意味着,到那时,在职职工20%的养老保险缴费率仅可为退休职工提供大约20%的养老金替代率,如果按照国际常用的85%的养老金替代率标准来衡量的话,另外的65%则需要依靠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来解决。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没有商业保险的参与,单独依靠政府是无法承受的。
十八大指出,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加快实现全民覆盖,提高保障水平和丰富保障层次,更离不开保险业的参与。
目前,保险业共为居民未来养老和健康积累准备金超过3.4万亿元。同时,专业养老公司在企业年金业务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根据保监会数据显示, 2012年6月底,5家养老保险公司受托管理资产1723亿元,约占企业年金法人受托业务的69%;同时,年金保险业务保费收入达到673亿元。经过多年的发展,商业保险机构已占据了企业年金市场的重要市场份额,成为主要服务提供商。
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找准定位,发挥积极作用,对保险业而言,既是职责所在,也是发展机遇。在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保险业也将得到进一步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