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将对保险资管开闸, 业内称已做好准备
2013-01-04
访问量:1226 次
“公募基金是我们期盼已久的投资方向,向我们放开,当然高兴,觉得不再像以前那样在资金运作上束缚太多。”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人士日前向记者表示,其实公司早已做好这方面的准备,只等正式文件出台。
2012年12月3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规定》拟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在此次公布的《暂行规定》中,达到展业门槛的基本条件是: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治理内控完善;经营状况良好、连续3年盈利等。而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门槛”是,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2个月偿付能力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根据初步统计,有16家证券公司、14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上述条件,可以申请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对于证监会正在通过一系列措施降低公募基金行业的门槛、消除管制,以增加市场活力的举措,有市场分析认为,此举显示出中国金融监管部门改变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传统的新尝试。保险机构属于保监会监管,而公募基金是证监会的监管范畴。未来的金融监管将朝着功能和行为监管方向演变。
事实上,保监会2012年下半年连续发布多项投资新政,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业务打开渠道。其中,保监会于2012年10月22日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的资金和能够识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的资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公布的《暂行规定》还在经营运作上,针对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从事公募基金业务作出规定,即“将在基金募集、份额登记、投资运作、核算估值、信息披露等方面统一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且从业务独立、风险隔离、公平交易、利益冲突防范等方面提出要求,包括上述机构必须设立专门的部门从事公募基金业务、要有必要的场地设备设施、有不少于10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等。与此同时,《暂行规定》还明确,上述机构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隔离业务风险,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资产管理机构还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和关联交易制度,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资产,防范内幕交易。
《暂行规定》指出,中国证监会对上述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具有监管权,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并可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进行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