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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有望在深圳落地开花

2013-05-14 访问量:1025 次

2011年9月29日,受台风“纳沙”影响,深圳龙岗区南澳街道海域
附近风急浪高,数米之高的巨浪直逼海堤。南澳街道海域附近的大小渔船全部开往避风港。CFP/图

    四川芦山“4·20”7.0级强烈地震再一次唤起业界对于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关注和质疑,自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5年过去了,巨灾保险制度却始终“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不过,就在芦山地震的10天前,记者从深圳保监局的采访中了解到,深圳正在积极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目前已经进入实质性的产品设计和方案制定阶段,有望率先推出首个巨灾保险产品。
 
    试点有望年内破冰
 
    自2012年以来,深圳市政府和深圳保监局一直在积极推进深圳巨灾保险具体方案的研究和制定工作。本着要在巨灾保险方面先行先试的决心,今年1月4日,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召开会议,正式成立了深圳巨灾保险工作组,并于今年3月21日正式启动。
 
    在启动会上,来自中国保监会产险部,深圳市发改委、财政委、民政局、法制办、应急办、金融办等相关单位悉数参会。会议中,各方对巨灾保险推行的实施方案、巨灾基金成立及运行方式、巨灾产品保障范围及费率厘定进行了探讨,并确定了下一步开展巨灾保险试点的相关工作。
 
    “具体的细则仍在商讨中,例如财政方面需要拿出多少钱或者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能给民政方面提供多少帮助等问题。不过,巨灾保险产品应该很快会出来。我们力争将巨灾保险实施方案纳入明年的财政预算里面去。” 深圳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处长胡良说。
 
    随着深圳巨灾保险工作组的建立,2013年是深圳巨灾项目由研究阶段转入与实际相结合、准备落地成型的一年。
 
    为何选择深圳
 
    随着近年来我国发生巨灾的频率不断增加,尤其是2008年以来就经历南方雨雪冰冻、汶川大地震、云南彝良地震等特大自然灾害,以及2011年4月日本地震引发的核事故等激起了人们对于巨灾保险制度的高度关注。而深圳作为我国的南方滨海城市,自然条件较为特殊,既面临暴雨、地震、火灾等我国内陆城市同样面对的普遍性巨灾风险,也面临台风、海啸等滨海城市所特有的巨灾风险,此外,还面临核电风险。
 
    深圳市人口密度与财产密度排在全国前列,承灾体较为脆弱,一旦发生地震等特大灾害,损失将十分巨大。
 
    因此,潜在风险的可能性和多样性使得深圳开展巨灾保险及应对机制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作为全国第一个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深圳在建立全面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方面,特别是在利用商业保险应对巨灾风险的一些领域进行先行先试,颇有优势。一旦巨灾保险成功试点,可为全国巨灾风险管理提供有益的示范和借鉴。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011年上半年,深圳市主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陈应春提出了深圳如何利用商业保险机制提升政府应对巨灾的能力和水平的重大课题。
 
    由深圳保监局牵头,组织人保财险产品创新实验室和人保灾害研究中心等相关机构进行专项课题研究,并于2012年初,完成了《深圳市巨灾风险分析及应对机制》一书,对国内外巨灾风险现状、国际巨灾保险制度的成熟模式和经验、深圳巨灾风险以及有关政策建议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具体实施细则或将出台
 
    据悉,目前国际上对巨灾风险并没明确统一定义,各国各地区政治、经济以及面临的主要巨灾不尽相同,具体的应对机构和保险条款措施差别也很大。然而,我国当前的巨灾风险管理主要采用的是一种以政府为主导、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助为主的模式,并没有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体系。
 
    记者分别从深圳保监局和人保财险产品创新实验室了解到,在巨灾保险项目的前期研讨中,课题组提出并提交了两种深圳巨灾保险产品设计方案:第一种方案是由国家筹集资金并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的模式,即政府主导模式。其优点是政府主导性强,可在大范围内强制推行,高效调剂使用保险经费;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现有的专业优势及广泛的营销网络,大大降低运营成本。不过,由于风险主要由国家承担,国家财政压力很大,并且没有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承担损失、分散风险的优势。
 
    第二种方案是政府支持,商业化运作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体现在保险公司可利用自身经营渠道及管理经验实现商业化运作和专业化管理。同时,政府对居民购买商业巨灾保险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以达到鼓励和引导居民积极购买保险的作用。虽然如此,但居民对于巨灾保险的接受可能需要较长一段时间。
 
    特殊的自然条件和地理环境,使得深圳面临的巨灾风险较为典型。胡良说:“在设计巨灾保险产品的时候则以地震、13级正面登陆的台风以及由地震、台风和海啸引发的核风险作为主要的考虑对象。此外,深圳的巨灾保障对象主要以城市居民、家庭财产、房产为主,这跟四川、云南等地的保障范围可能不太相同。”
 
    “我们首要考虑的风险还是地震。”胡良说。
 
    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地震保险,只有一些人身险责任范围中包含地震受损责任,和家财险中附加的地震条款。但由于附加地震险费用太高、赔付不足,导致保险需求匮乏。
 
    “由于巨灾属于大损失小概率的风险,‘大数法则’的概念并不适用,所以对于产品的定价就比较困难。”胡良说。
 
    不管是保障范围还是价格,都需要根据居民的意愿进行设计。目前,深圳巨灾保险工作小组正在对当地居民进行问卷调查,希望能通过居民的反应,对巨灾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价格、购买意愿等进行一番了解,设计出更符合居民需求的产品。
 
    建立巨灾基金成关键
 
    “我们希望借鉴国际的分散巨灾风险的模式,建立巨灾基金,通过时间上的积累,将基金越滚越大,抵御风险的能力自然也变大了。”胡良说。
 
    据了解,巨灾基金是政府、财政资金、保险公司、资本市场等多方参与和运作,在遭受巨灾时,用于分散巨灾风险与分担巨灾损失的一种专项基金。目前,在国际上存在的巨灾基金主要以巨灾保险基金形式存在,在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和地区,采用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形成伙伴关系的形式,进行市场化运作,从而形成巨灾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是一种风险管理模式,将巨灾基金纳入巨灾风险分层管理体系中。”人保财险深圳保险产品创新实验室陈敏博士介绍说,将巨灾风险和巨灾损失在不同层级内,由保险公司(包括再保险公司)、巨灾基金和政府财政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散和损失分担,确保巨灾保险机制的稳定可持续运行。
 
    “我们现阶段正在设计的巨灾风险分层管理体系,是将过去在巨灾发生后,由政府财政承担主要的损失补偿和救助费用,通过国际再保市场、巨灾基金和资本市场分散出去。”人保财险产品创新实验室主任廖向荣博士说。
 
    “如果基金成立之后,是可以弥补资金不足的缺点。先是商业保险进行赔付,再到基金,最后才到政府,风险可逐步削减。如果没有基金的话,保险公司可能将多出的保费作为利润分配掉。”胡良说。
 
    实际上,类似的基金模式对于深圳来说并不陌生,深圳在2009年成立全国首个以政府令的形式设立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主要是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成立基金,从交强险的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注入基金用于救助。
 
    同时,为鼓励居民投保和保险公司开展巨灾保险,政府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成立巨灾保险基金以达到其效果,并可通过对巨灾保险投保补偿基金的运作对居民实现半强制性的管理。
 
    “不过巨灾基金的建立正在探索过程中,需要各个相关部门的意见。”胡良说。
 
    多元化方式分散巨灾风险
 
    出于分散风险的考虑,除了通过基金和再保险的方式将巨灾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进行分散之外,还可以利用巨灾风险证券化、巨灾交换等新型的金融手段进行风险分散。
 
    据了解,巨灾风险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有稳定的预期现金流、且损失数额巨大的可保风险汇集成风险池,通过对池内风险的分割与重组,设计形成的新型金融工具。
 
    胡良说,“巨灾风险证券化是将巨灾风险从保险市场转移至资本市场。” 以资本市场资金作为支撑,为巨灾风险提供保障。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的推行可以扩大整个巨灾保险行业的承保容量,并且对传统巨灾再保险形成有效的竞争,竞争压力有利于再保险市场价格趋于合理。
 
    此外,“巨灾风险还可以通过巨灾交换进行分散,通过空间上巨灾发生的概率来平滑时间上巨灾发生的概率。例如,四川发生巨灾,而深圳等其他地区没有发生,那么就可以通过巨灾交易所将四川的巨灾风险有效地分散。”但廖向荣博士坦言,“这需要全国多省市普遍建立起巨灾保险体系,短时间内形成完整的巨灾交易体系,难度也是比较大的。”
 
    同时,在巨灾保险产品设计上可以采用指数保险。目前,指数保险主要应用于农业防灾防损领域,包括区域指数保险和天气指数保险两大类。国内外开发的所有指数保险产品均应用于农业保险领域,设计原理和运行机制同样可以应用于巨灾事件的风险分担和经济补偿。
 
    “我们可以根据地震裂度设计地震指数保险进行赔付,如果发生达到或超过触发点的地震,无关实际损失大小,保险公司按照指数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这样可以免去查勘的困难,能够最快地进行赔付。”胡良解释道。
 
    不过,指数保险产品设计较为复杂,通常需要25年期以上的历史数据和相关标的损失数据。一方面,深圳市提供足够长度的历史数据存在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由于深圳市发生地震、火灾、核电风险、暴雨洪涝等灾害的次数也是相当有限的,因此,指数保险设计的准确性将受到影响,从而导致投保人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或保险公司出现过度赔付的现象。
 
    迈出实质性一步为何难
 
    2008年汶川地震后,中国巨灾保险机制得到了重启,成为2009年全国两会关注的重点,然而至今,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仍是举步维艰。
 
    原因何在?
 
    陈敏博士表示,大多数保险公司不愿意卖巨灾保险产品,一是由于巨灾的小概率事件的特性导致居民的购买意愿不足;二是一旦发生巨灾,对一个普通的商业保险公司来说也将是灭顶之灾。“在全球来说,都存在‘卖的不愿意卖,买的不愿意买’的现象,导致巨灾保险产品的难产。”
 
    同时,廖向荣博士认为,巨灾保险属于社会准公共产品,保险公司和老百姓很难像对待车险一样去积极主动关注巨灾保险。“这就需要在政府的支持下,保险公司设计出符合老百姓需要的巨灾保险产品。”
 
    政府对巨灾保险制度的推动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政府在巨灾保险中所扮演什么角色、承担什么责任,相关政府机构部门间如何妥善协调,政府和保险公司间保险责任投入和合理划分,巨灾保险金的运作和经营模式,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出台等问题的解决都是至关重要。
 
    胡良认为,如何有效地分散巨灾风险,这需要处理好居民、保险公司以及政府之间的关系,即居民需要价格适中的产品,保险公司需要对产品合理定价,政府需要承担适当的财政投入。
 
    国际上成功经验表明,政府可以建立多层次、多保障的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机制,并不需要一味地采用无偿赈灾和救济为主的单一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