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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实现“人的 全面风险保障”

2013-06-19 访问量:833 次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系列观察之一

    6月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发布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精神,作为商业保险意外险领域残疾给付新的行业标准,明年1月1日起,将在全行业推广使用。
 
    意外导致伤残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而残疾给付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于保险理赔评估和被保险人权益保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现行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残疾表》),尽管在规范意外险业务发展、促进保险保障功能发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存在残疾项目划分较粗、给付范围不足、部分条目操作性欠佳等缺陷,随着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已经不能适应行业发展和消费者的现实需求,迫切需要进行修订。
 
    据了解,正因为如此,在《标准》的制定和形成过程中,努力实现“人的全面风险保障”,成为出发点和工作方向。目的就是进一步增加意外险产品的保障功能,扩大意外伤残的保障范围,从而切实提升保险消费者的保障权益和满意度。
 
    科学性、兼容性和严谨性,则是《标准》在制定和形成的过程中遵循的三条基本原则。科学性原则,确保了每一项标准都有理论和技术方法支持,从而避免“全或无”的赔付情况,并通过细化定量指标,增加了残情条目的可操作性。严谨性原则,则确保了通过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内现状的规范书写,减少残疾给付项目描述中的模糊词汇和定性描述,避免人为解释,从而减少今后保险业务实践中的理赔争议和纠纷。
 
    与此同时,在与《残疾表》有关保障内容保持兼容性和承接性的基础上,《标准》坚持商业保险风险定价的基本要求,参考了国家《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道标》)、《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以下简称《工标》)和其他残疾标准的条目设置及有关规定,使之更加符合保险消费者需求和保险公司的业务实践,从而真正体现了兼容性原则。
 
    在具体内容上,《标准》》对人身保险残疾覆盖门类、条目和等级进行了充分的“扩容”,在剔除了职业病以及由其他基础疾病等影响因素之后,其责任的实质覆盖范围已经超过了《工标》和《道标》保障范围的70%。而且无论从伤残分类、残情条目来看,还是从保障覆盖范围来看,都处于世界保险同业标准的先进水平。
 
    据了解,《标准》改变了《残疾表》以肢体残疾、关节功能丧失为主的情况,增加了神经精神和烧伤残疾,扩大了胸腹脏器损伤、智力障碍等残疾范围,覆盖了包括神经系统、眼耳、发声和言语、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和生殖系统、运动、皮肤等结构和功能八大门类。新增了对心脏、肺、肝、脾、胃、胰等胸腹脏器和肠结构损伤的20余种残疾状态条。由于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烧伤等皮肤残疾也纳入了保障范围。
 
    在条目描述方面,《标准》删除了《残疾表》中“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等无明确医学界定的模糊描述,明确增加了智力功能障碍、植物状态等残疾状态。
 
    与此同时,在残疾等级设置方面,《残疾表》为7个伤残等级34项,而《标准》则大幅扩展增加到了10个伤残等级281项伤残条目。特别是新增加的《残疾表》中没有包括的8-10级的轻度残疾保障就有100多项,必然大幅增加保险消费者的残疾保障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标准》还充分借鉴并引入了《工标》《道标》的伤残等级晋级模式,作出了“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疾时,应首先对各处伤疾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到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的相关规定。而这一晋级模式,在《残疾表》中并没有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