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的功能作用

2014-02-21 访问量:584 次
    近年来,医疗纠纷升级演化的医疗暴力事件日渐增多。对此,在近期举行的安徽两会期间,安徽省政协委员、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会长胡皖提出,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健全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机制中的功能作用。
 
    为解决医疗纠纷赔偿问题、构建和谐关系,安徽省自2007年起通过引入医疗责任保险手段强化医疗职业风险管理。在推进过程中,安徽保监局与司法、综治、卫生行政等部门密切合作,引导保险业积极拓展医疗责任保险业务,充分发挥辅助社会管理的功能作用。目前,医疗责任保险已经成为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效措施之一。
 
    2012年6月,安徽省综治办、卫生厅、公安厅、司法厅和安徽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机制的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防范沟通化解机制、医患纠纷应急处置机制、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机制。此后,依托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机制的不断建立健全,全省保险业进一步发力,安徽省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在2013年取得飞跃式发展。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末,安徽省累计实现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收入1.28亿元,赔款支出合计1.09亿元。其中,2013年当年,实现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收入5632.83万元,同比增长339.62%;赔款支出3405.78万元,同比增长96.63%。全省各地在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过程中,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做法,如马鞍山、蚌埠等地先后建立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芜湖、六安实现了医疗责任保险对市、县、乡镇三级医疗机构的覆盖,定远、天长等县(市)医疗责任保险已覆盖各村级卫生室。
 
    经过几年运行,安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初步探索积累了有益经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扩大,尤其是提高对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覆盖程度。通常二甲以上的大型医疗机构是医疗责任保险的主要承保对象,医患纠纷调解机制也主要服务于城市,广大农村地区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投保率较低,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机制对基层医疗机构作用有限。二是与医疗责任保险配套的人民调解机制还需进一步理顺。地区间医患纠纷处置工作发展不平衡,个别市和多数县(市、区)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发展缓慢,没有成立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部分已建立的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存在经费保障不足、调解员待遇低、专职调解人员偏少、办公场所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制约了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深入。
 
    为进一步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向纵深发展,胡皖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机制。一方面,推进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全面覆盖。2013年底,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保监会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大力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力争覆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议有关部门围绕贯彻落实《行动方案》,就推进医责险覆盖全省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研究制定工作措施。
 
    另一方面,推进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向基层医疗机构延伸。2010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按不超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当年业务收入1%的比例计提医疗风险基金,专门用于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建议充分总结各地医疗责任保险在参与基层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机制建设方面的有益经验和典型做法,培育成熟模式,逐步引导基层医疗机构运用医疗风险基金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提高医疗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二是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建议各级综治部门牵头公安、司法、财政等部门形成合力,继续加大对全省各地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督促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延伸至市以下地区。对已经建立医调机制的地区,定期开展工作考核,考核可涵盖当地有关部门工作指导力度、各部门衔接配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内容,促进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医患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功能,形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保险理赔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