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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和退出”剑指中介市场

2013-01-19 访问量:1250 次
  “2012监管新政特别报道”之二
 
  在2012年1月7日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指出,当前,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影响了保险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妨碍了保险市场的健康运行,并将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作为2012年的三件大事之一来抓。
 
  “保险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它管理的对象是风险,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切身利益,因而对于它的市场主体特别是保险公司的准入和退出需要非常慎重。”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汪振武对记者表示。
 
  一直以“小、散、乱、差”而备受诟病的中介市场成为首先动刀的领域。继连续3年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后,2012年3月下旬,保监会一纸《关于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工作的通知》,正式拉开了构建中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帷幕。
 
  中介亟待转型升级
 
  去年3月下旬,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工作的通知》,决定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许可以及金融机构、邮政以外的所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核准,并释放出下一步将提高准入门槛、不再设置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类别等政策信号。
 
  时间仅过去3个月,保监会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准入的通知》指出,除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以及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企业、银行邮政企业、保险公司投资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以上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全国性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继续受理外,暂停其余所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设立许可。
 
  “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准则,建立和完善保险中介市场的准入机制是保险中介市场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民太安保险公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文明对记者解释了准入和退出机制在中介领域首先推进的原因。“保险中介发展历程较短、基础薄弱,一些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化程度低,风险管控能力弱,服务水平不高,不能满足广大保险消费者的需要,特别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数量繁多、经营不规范,应该是监管机构推进准入和退出机制的重要原因。”
 
  汪振武也表示,保险中介是保险销售环节的重要一环,直接与消费者接触,提高准入门槛,培育专业、大型的中介有助于提升整个行业的销售品质,同时因中介和客户没有直接的利益对立,因此首先在中介行业建立起完善退出机制的条件也比保险公司更为成熟,而且可以为未来建立保险公司的退出机制积累一些经验。
 
  据悉,保监会还将尽快修订《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从现实情况看,市场准入门槛较低是保险中介市场诸多问题的根源之一。加大力度完善中介市场准入机制,可以顺应保险中介市场转型升级的发展趋势,有效提高保险中介公司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政策趋紧市场向好
 
  对于监管政策的步步收紧,有部分人士表达了业务可能受到影响的担忧,但很快就被监管部门的数据所打消。而市场的日趋向好,也给了监管部门更大的转型信心。
 
  在发布《关于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工作的通知》后不久,保监会就对该政策执行效果进行了初步评估。
 
  据统计,2012年4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数量基本保持平稳,当月实现的保费收入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环比增长了31.12%。另外,这项政策措施也得到了市场和社会的充分肯定和好评,进一步调整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的措施是有实践基础和市场需求的。
 
  杨文明也表示,准入门槛提高后,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有了明显的好转。“一批难以在信息技术、人员培训、专业打造、品牌建设、品质管控等方面投入资源的小机构逐步退出市场,恶性竞争逐步减少,越来越多的机构将资源投入于提升服务能力、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上去,行业形象逐步提升。”杨文明说,“半年多的实践表明,出台该项政策是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
 
  市场的向好在保监会发布的《2012年三季度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情况》中也得到了体现。2012年前三季度,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注册资本147.22亿元,同比增长41.34%;总资产214.03亿元,同比增长33.99%。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保费收入712.08亿元。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业务收入125.00亿元,同比增长17.50%。
 
  退出机制有待跟进
 
  在2012年的监管工作会议上,项俊波细数了准入退出机制不健全的主要表现:绝大部分新设公司都是全国性牌照;部分新公司只是对原有市场主体的简单复制和市场份额的重新洗牌;退出机制缺位,存在差而不倒、乱而不倒的现象,无法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
 
  项俊波还特别提出了对于退出机制的设想。“研究制定市场退出的监管规定,建立针对股东、业务、人员、分支机构和法人机构的多层次、多渠道退出机制。”项俊波说,“明确市场退出的标准和程序,既可以是全国市场的退出,也可以是局部市场的退出;既可以是全面业务的退出,也可以是部分业务的退出;既可以是长期退出,也可以是短期退出。”
 
  在保监会近年来一直严抓的中介市场整顿工作中,已经有一批中介机构被清理出了市场。但在制度层面上,退出机制仍然缺位。“随着中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新进入的保险公司主体数量增加和背景越来越多元化,未来一定会发生保险公司破产退出的情况,因此,尽快建立起完善的保险公司退出的机制十分必要。”汪振武说,“监管部门可能没有办法阻止一家保险公司破产,但它能够通过监管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破产,对于社会造成的损失和冲击,这一点非常重要。”
 
  对此,杨文明也表示,明确保险中介市场的退出机制,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建议监管部门按照保险中介行业发展的趋势,从专业能力、资本实力、盈利水平、人才队伍和信息化水平等提高对中介机构的要求,明确保险中介机构退出的标准,将市场对市场发展予以明确指导,将一批综合实力弱、服务能力低、行业声誉差的机构淘汰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