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约意图明显的展业行为 是要约邀请
201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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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现在的竞争非常激烈,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展业时,针对性和目的性很强。业务人员往往会带着投保单、保险条款等资料见目标客户,面谈时对于可承保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予以明确。以车险为例,业务人员会对于可承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金额、保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向目标客户当场予以说明。如目标客户同意,剩下的工作就是填写投保单和出具保险单。那么,当可保财产非常明确,可承保的险种及其对应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等确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展业行为性质是什么?
笔者以为,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展业行为是要约邀请。
一、展业过程的目的是促使投保人发出要约
《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的订立过程中,履行其法定的提交条款义务、一般条款说明,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保险业务人员在展业时必须向目标客户提交内容确定的各种书面资料,并且在其展业过程中,应目标客户的要求进行口头或书面的解释与说明。展业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提问、解释、说明、再提问、再说明的过程,各种具体展业行为的目的,是最终促使投保人坚定其投保意愿并积极付诸实施,即促使投保人发出要约(即“填单要保”),表达的是保险人“提供承保服务”的意愿。结合《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的规定,不难看出,业务人员的展业行为是要约邀请。
二、不应将展业行为视为要约
1.合同的订立,通常在合同双方之间需要反复经过要约、反要约的多个回合,直至完成最终要约——承诺回合这一合同成立前的必经阶段。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其最终的那一个要约——承诺回合,通常体现为投保人“投保”与保险人“承保”。这一点从《保险法》第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可以看出。
2.若将业务人员向确定的展业对象所做出的、内容确定且包含明确订约意图的意思表示视为要约,那么,在其之后所发生的投保人“填单投保”的行为以及保险人“同意承保”的行为,哪一个应当被视为承诺呢?无论选“填单投保”行为还是“同意承保”行为,都会与《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不符。将“填单投保”视为承诺,与“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对应“要约”——“承诺”的过程不符;将“同意承保”视为承诺,则出现了保险人既发出要约,又进行承诺的状况。
3.投保人所填写的投保书属于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投保书内询问事项是保险人事先拟就的,内容确定,但投保人的回答内容以及真实程度则未必确定。评判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是以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真实情况为参照标准的,即便投保人完全按照与保险业务人员事先商定的内容填写投保单,也不能排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情形的可能性。如果将保险业务员向特定客户明确表明保险人责任范围的展业行为视为要约,随后发生的投保人填单要保行为可能因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从而导致保险人责任范围之改变。而这种投保人瑕疵告知的要保行为,显然无法视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