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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识破骗赔案的经验前移

2013-09-27 访问量:1257 次
    案例一:
 
    2008年3月10日,湖南宁远某驾校湘MX1教练车在人保财险宁远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20万元)及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限额2万元)。同年7月25日,该车在考场内发生事故,该驾校经A县人民法院调解后向受害人曾某赔偿35000元。
 
    2011年11月22日,该驾校向宁远人保财险提起保险合同之诉,要求该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其应赔偿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在庭审中,该驾校除向B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保险单和A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外,没有提供其他任何证据材料,宁远人保财险当即向B县人民法院提出两个答辩观点:一、原告仅提供A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无法查清本案受害人曾某的受害事实,要求B县人民法院给予核实;二、该驾校在本次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向该公司报案,致使该公司无法查明本案事实,其责任在该驾校。
 
    由于被保险人的工作到位,2012年10月12日,B县人民法院也就照葫芦画瓢地判决宁远人保财险向该驾校赔偿3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100元。判决后,该驾校又承诺向该公司提交伤员受伤材料,但一拖再拖,一直拖到上诉期限届满。上诉期限最后一天,该公司为慎重起见,亦向B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但B县人民法院以该公司的上诉已超过上诉期为由不予许可,并向该公司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该公司与B县人民法院就上诉时间争执不下,B县人民法院亦不敢强制执行。在此期间,该公司通过大量外围调查,最终确定本案的虚假性,受害者在事故发生时,并非车外人员,而在车箱内摔倒受伤。在“铁”的事实面前,2013年3月,该驾校最终同意以15000元调解结案。
 
    案例二:
 
    2008年10月17日23时,驾驶员A驾驶车主为B的湘MX2号拦板货车与C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C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南海桂城交警大队认定,C承担主要责任,A承担次要责任。A为逃避处罚,向桂城交警大队提交了伪造的宁远人保财险的交强险保险卡,一路骗过交警。2009年6月24日,C以无法得到赔偿为由,将该公司诉至人民法院,尽管该公司穷尽所有抗辩方法,但一、二审均判决该公司向原告C承担53597.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33元。2012年7月10日,再审人民法院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二审判决。
 
    2012年9月13日,该公司调整策略,转而向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在公安经侦大队办案民警的周密部署及宁远人保财险员工的齐心协力下,本案最终得以成功处理。
 
    2013年3月12日,B向宁远人保财险返还已向受害人支付的全部保险赔偿款,并承担该公司的一切办案费用。
 
    分析与建议:
 
    一、层层把关,人人着力
 
    在案例一中,B县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已经生效的A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中已确认的受害者在车下受伤的事实,并据此判决宁远人保财险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不同意该公司调查的申请。从法律层面上,B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并无明显错误之处,该公司法律岗人员亦认为本案应该属实,故拟不再上诉。但本案在医疗审核环节,专职医生却发现受害人曾某的受伤部位为右桡骨骨折、右尽骨鹰骨折等,不符合被撞伤的特征,相反在车上摔伤的可能性较大。此时,公司法律岗人员对被害人造假的怀疑度进一步加大,并重启调查。因此,层层把关、人人着力至关重要,多维度审核更容易发现虚假案件的蛛丝马迹。
 
    二、掌握调查方法,巧妙攻防
 
    在案例一中,宁远人保财险发现有重大虚假嫌疑后,集思广益,集体研究调查方案,派出经验较为丰富的专业人员组织周密细致的调查。首先找到受害者还原事故发生的真相,让其讲述受伤的经过,并劝导其书写证明;再到A县人民法院调取复印该案的全部档案材料(包括起诉状、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并加盖法院印章,避免互相串通。确认受害人曾某系在车上受伤的事实后,最后将收集的材料向被保险人摊牌。在证据面前,被保险人束手无策,主动寻求与宁远人保财险和解,还担心被移送到公安部门;A县人民法院也深知在调解时歪曲基本事实,损害他人利益,给被保险人提供了违法犯罪之机,通过各种渠道撮合与宁远人保财险和解。因此,在调查中,我们要切实掌握调查方法,巧妙攻防才能事半功倍。
 
    三、合理把握,见好即收
 
    虚假案件往往已经过周密策划,做好“路演”,我们侦破的困难在所难免。如在案例二中,尽管公安机关进行了大量侦查,调查取证,但离追究其伪造或购买伪造保险单的刑事责任标准还有较大的差距,公安机关也左右为难。而被保险人又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通过“中介人员”与宁远人保财险接触,商谈和解事宜,此时非彼时,我们唯有审时度势,见好即收,若一味地坚持原有的报案要求(既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又要求其全额返回保险赔款),恐怕二者皆失。
 
    四、加强印章的备案刻制至关重要
 
    在案例二中,湘MX2拦板货车实际车主伪造或购买了伪造宁远人保财险印章的保险卡。但在法院庭审中,该公司做了大量的举证工作,提供了与保单同期的数十张保险单及公司行政印章样本,以证实实际车主提交的保险卡上的印章是伪造的,但人民法院却不以为然,认为该公司的印章没有在公安机关备案,不能证实该公司在同一时期使用该印章的唯一性,且无法辨别究竟哪一个印章是真实的,而在受诉法院所在地区域,各单位的行政印章均在公安机关进行了备案,有据可查,故对该公司的抗辩观点不予采信,因此,加强印章的备案刻制,还是至关重要的。
 
    五、不再配发保险卡,加大伪造变造的难度
 
    保险卡易于伪造或变造,其配发的目的是便于被保险人随车携带。但2006年7月1日交强险实施以后,有统一的交强险标志配发,并强制要求被保险人粘贴于投保车辆的右下角,因此,随着时空环境的变化,保险卡可不再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