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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 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2014-01-08 访问量:1285 次
    案例简介
 
    刘某就其所有的小轿车向甲地平安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等,后因需要到乙地工作2个月,刘某将该车辆也带到乙地使用。在保险期限内的2013年5月4日,刘某驾车和对面张某驾驶的长途货运车辆相撞,两车受损,刘某车辆损失明显比张某车辆损失严重。双方对于事故成因无异议,在撤离现场后,双方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同意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各自维修自己车辆。
 
    刘某于2013年6月5日回到甲地后向A保险公司提出要求赔偿修理费4000元。保险公司认为,刘某通过协商处理事故,没有及时通知保险人,而张某已经无法联系到,本次事故真实性证据欠缺,因此刘某承担同等责任是否恰当无法客观认定,故不同意赔偿。而刘某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自己有权和张某协商处理交通事故,自己车辆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后经沟通协商,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项下赔偿刘某1000元。
 
    问题
 
    虽然此案最终通过协商解决,但此案凸显的问题值得重视:
 
    1.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应否通知保险公司?
 
    分析
 
    一、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本案中,刘某驾车和对面张某驾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仅车辆损失而无人身伤亡,刘某、张某同意对于事故负同等责任则表明双方对于事故成因无争议。所以刘某和张某可以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二、相关义务人通知保险公司既是法定义务又是合同义务
 
    1.履行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是《保险法》的要求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2.及时通知保险人自行协商处理事故,是保险合同约定义务
 
    保险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当事人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事故的,明确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中国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车辆损失险部分”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生的保险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以自行协商方式处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金额有权重新核定,并有权对其中无法核实的部分拒绝赔偿。”根据该条,当事人选择以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负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
 
    3.通知保险公司的必要性
 
    (1)利于保险公司确认事故真实性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设定了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履行通知义务可以使得保险人迅速调查事实真相,确认事故真实性,确认各方损失,为保险理赔做准备。
 
    (2)有利于防止保险欺诈
 
    当前,机动车辆保险理赔中的欺诈情况比比皆是。例如,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事故发生后隐瞒无证驾车或酒后驾车等情况,由他人顶替违法驾驶员等。打击保险欺诈行为,在相关义务人履行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的基础上,保险人通过调查获取第一手资料,显然是最为基础性的工作。
 
    (3)避免保险公司客户自行承诺或支付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最终损害保险公司利益
 
    交通事故发生后,一方当事人的强势或者威胁,另一方因为要赶时间或者为息事宁人等原因,均可能使得事故责任划分的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合,双方自行协商的赔偿处理结果也可能不符合客观事实。这样一来,责任承担方无论是出于本意或者非本意,如果一旦自行承诺或者支付了不应由其承担的金额,则自己的承保公司就很可能需要在保险项下多承担赔偿责任。
 
    三、结论
 
    本案中,刘某在和张某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前,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给保险公司进行事故真实性调查和损失认定造成障碍,就这一点刘某违反了合同约定。对于此类可以通过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保险人应更加重视通过调查确认事故相关信息,避免因为客户自行协商而给保险人或自身利益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