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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伤员医院离奇失踪

2014-05-24 访问量:1287 次


被宣告死亡导致赔偿与险企无关

    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该失踪人员死亡。这是一种法律上推定的死亡,并非失踪者生理意义上的死亡。当车祸受伤人员住院治疗期间突然离开医院,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后被法院判决宣告死亡,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本文结合人保财险涪陵分公司最近处理的一起保险理赔案,作以下分析。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20日,赖某驾驶重庆某运输公司渝B×××××号重型货车行驶到四川省威远县境内时,因操作不当与梁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相撞,造成梁某头部受伤,交警认定赖某和梁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梁某受伤当日被送到威远某医院治疗,2008年6月10日,陪护人员入厕返回时发现梁某未在病房,经多方寻找未果,遂向当地公安局报案,确认梁某失踪。
 
    诉讼情况
 
    2012年6月14日,梁某的母亲代某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梁某死亡,2013年8月15日,威远县法院判决宣告梁某死亡。2013年12月12日,梁某之母代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重庆某运输公司、渝B×××××号车承保公司、医院连带承担梁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46万余元。诉讼中,原、被告各方充分表达了各自的观点。
 
    (一)原告代某观点
 
    原告方认为,梁某因宣告死亡所产生的相关赔偿费用应该由重庆某运输公司、渝B×××××号车承保公司、医院连带承担。其理由是:梁某因交通事故致头部受伤形成意识障碍并最终在医院失踪造成的损失,交通事故肇事方重庆某运输公司与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是渝B×××××号车的承保公司,应该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医院在病人诊疗期间,没有尽到看护义务,也是导致梁某失踪的另一重要原因。同时,被告各方原因力大小无法区分,应对梁某因宣告死亡所产生的相关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二)保险公司及重庆某运输公司观点
 
    保险公司及重庆某运输公司认为,愿意承担梁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但不应承担梁某宣告死亡导致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其理由是:根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梁某受伤造成的损失与重庆某运输公司有因果上的联系,且重庆某运输公司所属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赔偿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保险公司作为渝B×××××号车辆承保人,也应该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梁某在住院期间失踪并最终导致宣告死亡与交通事故并无必然因果关系,是因医院或个人原因,因独立的、后续介入的因素导致梁某被宣告死亡,不符合保险法上赔偿的近因原则。故因宣告死亡导致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不应由重庆某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承担。
 
    (三)医院观点
 
    医院认为,对梁某受伤及失踪导致被宣告死亡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其均不应该承担。理由是:梁某受伤住院后,院方一直根据梁某伤情严格按照相关诊疗规范对其进行有效治疗,失踪前梁某病情已好转,并能独立在病房外大厅公共区域行走,院方对其行为无法控制。同时,梁某失踪时院方并未安排陪护人员,是其自己的陪护人员进行陪护。所以,对于梁某失踪院方并无过错,被宣告死亡与其也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院方不应承担梁某受伤及被宣告死亡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裁判结果及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重庆某运输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且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对于梁某被宣告死亡前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近6万元,该运输公司无疑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保险公司作为渝B×××××号车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公司,应该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而梁某在威远县某医院住院治疗83天且病情稳定后,因走失被宣告死亡,其被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重庆某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无直接因果关系;威远县某医院作为梁某受伤治疗的医疗机构,在梁某走失前半个月病情趋于稳定,也未再输液,梁某走失前能自行下床行走且经常在病房大厅公共区域活动,同时,梁某走失当天由其继父和聘请的陪护人员一起对梁某照顾,医院无护理监管不力的责任,梁某被宣告死亡的后果与院方的诊疗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院方对此不存在过错。加之被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的虚拟死亡,不是生理死亡,不必然产生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故对原告代某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梁某被宣告死亡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不应支持。
 
    2014年4月28日,威远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是由保险公司和重庆某运输公司共同承担梁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4万余元;二是威远县某医院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是驳回原告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按照侵权责任构成的三要素理论,每一个侵权责任的构成必须有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具体到本案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侵权行为,梁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是损害后果,交通事故发生与梁某受伤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判决重庆某运输公司对梁某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对梁某被宣告死亡这一损害后果,医院没有侵权行为更不存在因果关系,重庆某运输公司虽然有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但是该行为与其被宣告死亡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梁某被宣告死亡是独立的外因介入的结果,故法院判决各被告方均不对梁某被宣告死亡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核心提示:
 
    根据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应存在因果关系。交通事故中伤者在医院“走失”并被宣告死亡,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不存在直接联系,故其不应支付死亡赔偿金及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