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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风险监管 有效促进银行保险健康发展

2012-02-29 访问量:1540 次
   金融集团是未来我国最有可能出现的银保资本融合模式之一。这种模式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多的挑战,监管部门必须不断完善监管措施,加强监管协作,强化风险监管,才能真正有效地从外部控制金融集团风险,促进银行保险的健康发展。
 
  一、银行保险金融集团模式带来的监管挑战
 
  (一)资本重复计算。资本重复计算是指由于资本被重复使用多次以同时维持母公司和子公司,一家集团企业总资本额不足以吸纳集团企业的风险。在银行保险金融集团模式下,资本的重复计算有两种情况:一是总公司拨付子公司资本金;二是子公司之间相互持股,造成股权结构混乱及资本重复计算。这样,同一笔资本金被用来抵御集团和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风险,显然人为地虚增了集团的资本,夸大了集团的资本充足度,其结果无疑将削弱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并可能最终损害被保险人和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二)低透明度。为了实现有效的外部监管,消费者、中介机构、评级机构和监管机构必须得到他们所需的准确信息。但是,银行保险金融集团由于规模庞大、组织结构复杂,易导致管理不透明。即:金融集团在组织、管理和财务方面的低透明度,不仅会影响金融集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诱发内部违规行为,也加大了金融监管部门和监管对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监管部门难对金融集团的真实风险进行准确评估和有效控制。
 
  (三)监管空白。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对银行保险金融集团的监管,自然涉及银监会和保监会等不同的监管机构,而这些监管部门的监管目的、监管方法和监管重点各不相同,即使银监会和保监会能够分别对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有效地监管,但如果它们之间缺乏合理的信息交换机制和协调行动方案,将很难对金融集团的整体风险进行控制,并可能使金融集团的某些风险领域出现监管空白。
 
  (四)监管套利。监管套利是指金融集团通过内部业务转换,全部或部分地避免金融管制的趋势。由于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经营、业务和风险方面存在的差异,各国监管机构对二者的监管要求有所不同,出于金融稳定的考虑,通常对于银行的管制更为严格,由此导致金融集团可能会把生产和销售一种储蓄产品的业务转移到它的保险子公司去,以避开严格的银行管制。
 
  二、监管部门的有效应对措施
 
  (一)加强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的监管。市场准入是确保银行保险企业能够随时履行其义务,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第一步,也是监管部门有效防范银行保险金融集团模式的各种风险的首条防线。市场准入监管的主要内容是明确银行保险企业的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在制定资本总额、资本充足度等量化指标的同时,从申请者的股东资格、内控制度建设、营业计划、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等多方面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从源头上保证风险的可控性。在市场退出监管方面,应对金融集团中某一子公司发生财务危机时,集团的援助行为及该公司的破产程序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防止金融风险的扩散和传染。
 
  (二)加强资本充足度监管。金融集团容易出现资本重复计算和透明度低等问题,而且目前国内银行和保险公司普遍存在资本充足率较低和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资本充足度监管尤其重要。监管部门应对各子公司及集团层面分别实施有效监管,即:一方面,要求集团下属的银行或保险子公司满足现有的监管法律法规对其资本充足度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基础上,考察集团内是否存在资本重复计算、母公司以债务资本补充子公司的股权资本等问题,以确保金融集团层面的资本充足度达到法定要求。
 
  (三)加强信息披露。针对银行保险金融集团的低透明度问题实施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是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的必要前提,也是消费者、中介机构和评级机构等对监管金融集团进行外部监管的重要方式。监管部门应要求银行保险金融集团披露包括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风险状况和会计政策等在内的重要公司信息并制定信息公开的程度、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准则规定,尤其需要注意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可以为金融集团带来潜在的好处,但也可能放大企业的风险。监管部门应严格要求银行保险金融集团对关联交易,尤其是那些对金融集团的财务状况带来不利影响的关联交易进行披露。此外,由于金融集团旗下不同子公司从事的金融业务有所不同,使用的会计准则和税收规定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监管机构还应通过在金融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会计准则和税法方面制定有关规定,增加集团关联交易的透明度。
 
  (四)加强监管协调。目前的金融分业管理体制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金融集团模式的出现,产生了综合经营的金融机构,还会出现交叉型业务和替代性产品,客观上对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监管资源的有效整合提出了要求。尽管目前国际金融业监管的发展趋势是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由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表现为银行监管部门逐渐从央行分离出来,并和保险、证券监管机构统一于一个监管框架(综合监管机构)内。但从短期来看,我国实现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管机构的合并是不太可能的。因此,如何既保持对金融集团不同部门的分业监管,又对金融集团开展有效的统一监管,避免监管真空的出现,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显得极为重要。目前比较可行的方式是,确保已有的联席会议制度化,建立规范化的监管协调联系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对新出现的金融产品、业务和风险进行及时的界定、预警和处理,以协调实现对银行保险企业的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