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精算监管制度建设切实促进财产保险业科学发展
20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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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算监管制度建设是促进财产保险业科学经营的重要抓手
精算是现代风险管理的重要技术,通过运用现代数学、统计学、经济学、金融学、法学等基本原理以及数理分析、随机模拟等技术方法,对经济活动未来风险进行定量分析、评估和管理,从而实现风险事前防范。
精算是保险行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核心技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金融服务功能的日趋多元化,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风险越来越复杂,资产负债的配比问题越来越成为保险公司经营和监管的核心问题,精算技术和精算监管制度也逐步从传统的关注负债风险向关注资产和负债匹配风险扩展,逐步广泛运用于保险公司产品定价、准备金评估、再保险安排、偿付能力管理、风险评估管理、资产投资管理、动态财务分析等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成为保险公司提高综合管理能力和防范风险能力的重要基础手段。
国际保险发展和监管理论实践都证明,加强精算监管制度建设,推动精算理念和技术运用,对提高保险业科学决策的能力、创新发展的能力、精细化管理及风险控制的能力,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是有助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科学认识保险业务规律和特点,从完整的经营周期考察业务质量,认清保险产品的价值,认识到保险产品与其他商品一样都有价值,保险经营同样应当遵循价值价格这一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在市场竞争中,价格可能在短时间内、一定程度背离价值,但长期、严重背离价值,将危及公司的生存及长远可持续发展。改变行业以往单凭经验、盲目跟市场、粗放发展的模式,树立着眼长远、审慎经营、科学发展的理念。
二是有助于引导公司从战略的高度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增强成本控制与资本约束的观念,真正将“先算账,后做业务”“有多大本钱,做多大生意”作为制定战略目标和实施战略决策的出发点,充分认识和有效运用精算理论和技术方法,构建以精算技术为手段、以科学定价为基础、以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为核心的经营管理模式和风险控制体系,全面提升公司产品开发和科学定价的能力、风险评估和管理的能力、多元化经营及差异化服务的能力,提高公司经营决策和内控管理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解决财产保险市场长期以来不计成本、不顾后果、不顾资本承载能力的非理性竞争问题。
三是有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科学定价和有效成本控制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的关键。保险公司如果没有可靠的技术方法对产品定价和经营风险进行科学的测算和管控,对产品及风险状况心中无数,面对市场竞争只能是盲目跟市场、低价竞争。充分运用精算技术,加强经营数据的积累和量化分析,加强对险种、地域、时期、标的及经营风险细分,加强对资产负债的有效匹配,加强对财务状况的动态评估和监测,加强对风险保费、费用附加和利润(风险)附加的有效监测和管控等,有助于确保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提高专业化经营和差异化服务的能力,增强竞争的优势。
四是有助于提高保险监管效率。从国际保险监管实践来看,监管部门无论是加强条款费率的监管,还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精算都扮演着重要角色。监管部门通过建立精算监管制度,特别是精算报告制度和指定精算师制度等,密切加强对保险公司在经营战略、产品开发、偿付能力、准备金充足性、盈利状况和再保安排等各个方面的监督,尤其是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战略和风险管理能力的监督,以实现防范控制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目标。
我国非寿险精算监管制度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财产保险业发展迅速,行业面临的风险也进一步加大。加快精算监管制度建设,推动精算技术的深化运用,对夯实财产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促进行业深化改革、创新发展,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及经营管理水平,对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保监会高度重视非寿险精算监管制度建设,着力从制度建设、人才培养、技术运用及理念推广等方面大力推进非寿险精算监管工作。总体来看,我国非寿险精算监管工作大致经历了初始萌芽时期、初创建立时期和深化完善时期三个阶段,呈现出起步晚、起点高、进展快的特点,目前已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第一阶段自1995年至2004年以前,为初始萌芽时期。我国精算监管制度产生于1995年颁布并施行的《保险法》。当时的《保险法》仅要求寿险公司必须聘用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并建立精算报告制度。2003年《保险法》修改后,将该要求扩展到了财产保险公司。2004年之前,监管部门没有要求财产保险公司设立精算责任人,并且当时财产保险公司是依据《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特别是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照不超过赔款支出的4%来计提。由于上述规定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财产保险经营的特点和规律,严重低估了财产保险的经营成本,造成了财产保险市场恶性杀价、非理性竞争等问题,导致行业虚盈实亏,积累了较大的风险。
第二阶段自2004年至2008年以前,为初创建立时期。为切实规范财产保险公司财务核算和准备金评估,客观、真实反映财产保险行业经营绩效,促进财产保险业理性经营,保监会启动了非寿险精算监管制度的研究建设工作,并且着力将制度建设与技术运用、理念推广及人才培训相结合。
2004年保监会下发文件,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应聘请精算责任人,负责对本公司精算报告签署意见,包括准备金报告和产品精算报告,由此初步建立起了我国财产保险业精算责任人监管制度。2004年底发布实施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下发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报告编报规则》,建立起了与国际通行的精算方法和规则基本一致的准备金管理办法,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分类、准备金提取方法以及准备金报告的内容、格式及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了规定,标志着我国财产保险业准备金监管制度初步建立。为加强非寿险精算人才队伍的培养,保监会整合行业力量推进非寿险精算职业资格考试,至2006年完成了全部5门准精算师方向的考试课程,并在2007年举行了非寿险精算师认证考试,产生了第一批中国自己培养的精算师与准精算师。同时为促进精算理念及技术的普及运用,2005年至2007年,保监会与国际精算师协会、北美精算师协会、澳大利亚精算师协会等连续举办培训班,加强非寿险精算技术的国际交流和研讨。
此外,为保证准备金监管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从2006年起保监会不断加强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每年组织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年度系统性现场检查或专项现场检查,将相关精算监管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并且通过建立偿付能力、现金流压力测试及准备充足性定期监测,对重点公司开展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分别采取行政处罚、责令整改等措施,并在全行业进行通报,极大地促进了准备金等精算监管制度在全行业的贯彻落实。
第三阶段自2008年至2012年,为深化完善时期。由于准备金监管是偿付能力监管的重点和难点,准备金提取的充足性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经营结果的真实性,影响到保险公司经营绩效和考核政策的科学性,进而影响到保险公司经营理念、发展方式和市场行为。
为切实解决我国财产保险业快速发展中面临的经营基础薄弱、管理粗放、经营行为不规范、数据不真实等突出问题,促进行业科学发展,提高精细化管理的水平,有效防范风险,保监会在总结财产保险监管制度建设及监管有效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非寿险精算监管制度和机制的健全完善,通过大力加强以准备金充足性为核心的承保利润真实性监管,促进精算技术切实融入公司经营管理之中,倒逼公司理性经营。
2008年出台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工作底稿规范》;2010年在实施《会计准则解释2号》时,在财产保险行业实行了财务报表口径准备金风险边际的显性化,并对此进行了规范;2011年和2012年又先后出台了《财产保险公司理赔费用管理办法》《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办法》等监管制度。通过上述制度建立起了准备金评估全流程管理和监督:
一是对影响准备金评估质量的承保理赔基础数据的内控管理进行了系统性规范;二是对准备金基础数据的整理与校验,精算模型、方法、假设、因子的选取,风险边际的计量,保费充足性测试以及准备金结果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三是对准备金评估和管理中相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精算师进行独立职业判断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晰,强化了精算人员在准备金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也强化了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准备金管理中的重要责任;四是对财产保险公司承保和理赔关键节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控制要点、控制责任与控制手段;五是对包括准备金在内的31个理赔指标定义和计算公式进行了系统性梳理,为建立行业科学的考核、评价和监督体系奠定了基础,同时推进了行业统计指标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六是对财产保险公司赔付率计算口径进行了统一,明确了直接理赔费用与间接理赔费用的口径及相关准备金的评估方法,规范了理赔费用账务处理、预算管理、合规控制等方面的管控;七是建立了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制度,促进财产保险公司加强准备金的动态管理,及时查找准备金出现偏差的原因,动态调整评估方法、模型、假设、因子与边际等,提高准备金提取充足性和合理性,保证经营绩效的真实性;八是强化对准备金不利发展的内控管理、法人治理及监督约束;九是加强对准备金评估过程规范性的监督,规范了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的编制原则和内容、编制及复核的内控程序、工作底稿的管理与保管等,保证准备金评估过程可核查、可追踪,为监管部门准备金现场检查提供必要依据等。
经过多年持续加强监管,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了以《保险法》为基础,以会计准则和偿付能力编报为主要框架,以精算责任人管理办法和非寿险准备金管理办法为支柱,以准备金回溯管理办法、理赔费用管理办法、准备金内控规范和准备金工作底稿规范等为主要内容的非寿险精算监管制度体系已初步建成。
各项制度的健全实施,对促进财产保险业将精算技术和理念融入承保管理、理赔管理、财务管理、再保险管理中,切实加强业务财务基础数据真实性管理、改善承保理赔质量、提高内控执行力、有效配置资源、降低经营成本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朝着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与国际化的方向迈进。
我国财产保险发展和监管实践证明,近年来监管部门加强非寿险精算监管制度建设,对促进财产保险业逐步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加强以偿付能力和准备金充足性为核心的风险防范体系建设,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有效益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以产品科学定价、准备金科学评估与核算为核心的理念已开始成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决策的重要出发点。财产保险业准备金提取的充足度大幅提高,资产质量明显改善,抵御风险的能力显著增强,承保利润已成为公司重要的绩效考核指标与资源分配手段。
我国的非寿险精算监管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总体来看,目前我国财产保险业整体对精算技术及其对公司经营发展的战略意义认识还不到位。多数公司不重视经营数据的积累和质量管理,只是简单“嵌入式”地在个别环节使用精算技术,没有将精算原理和其精髓融入企业产品定价、准备金评估、再保险安排、偿付能力管理、风险评估管理、资产投资管理、动态财务分析等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也没有按照精算原理和技术要求整合业务流程和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行业整体缺乏科学的经营技术和管理手段,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盲从性和被动性较强;仍有个别公司持续出现准备金提取不足;高层次精算人才队伍难以满足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等。
深入推进精算监管制度建设夯实财产保险业科学发展的技术基础
长期以来财产保险市场存在的粗放发展、非理性竞争问题,从表面看是市场行为问题,是经营管理问题,但究其原因则是思想观念和核心竞争力问题。加强非寿险精算监管制度建设,促进精算技术在财产保险行业经营管理中的有效运用,要解决行业的核心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整个行业经营管理中经营理念和发展方式这一带有根本性的问题。
目前保监会正在推进以车险为重点的财产保险产品管理制度改革,推动行业转方式、调结构、提高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客观上也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精算监管制度建设,推动现代风险管理理论和技术在财产保险行业普及运用,夯实行业科学发展技术基础。
(一)完善精算责任人制度。进一步强化精算责任人在产品定价及监督公司偿付能力、财务状况方面的法定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非寿险精算监管制度和机制。一是研究建立财产保险产品定价规则。二是进一步完善准备金监管制度及机制。三是健全完善偿付能力、现金流、净资产等压力测试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风险的预警监测及动态管理能力;加强逆周期监管,研究建立平滑资本及经营波动的制度和机制,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督推动。结合保监会正在研究和推进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着力引导和促进财产保险业充分认识和有效运用非寿险精算技术,改善经营管理,夯实科学发展的基础。一是按照非寿险精算基本原理和技术要求,整合和改造业务流程和管理模式,形成与精算技术相匹配的逻辑环境。二是充分运用精算技术,加强风险识别、核保、承保、销售、理赔、费用管控、准备金评估及投资等管理,跟踪监测业务质量、理赔管理、风险水平及服务效率,适时调整政策措施,提高应对市场及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着力构建与之配套的统一规范的数据采集、储存、处理的信息系统平台,加强相关数据质量的管理和控制,保证数据的有效积累和利用,为非寿险精算技术应用奠定重要基础。四是改进财务核算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建立更加科学的能够准确反映和评价企业经营状况,包括产品定价和销售、管理,各类准备金计提和核算管理等相适应的财务核算模式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为精算技术的运用创造有利的基础环境。
(四)加强行业基础数据积累和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一是加强行业承保理赔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的积累和管理。二是建立行业统一的数据标准,科学界定风险单位,细化风险要素,规范风险分类,包括代码、数据格式标准、数据范围及分类等。三是建立行业信息共享机制,为行业科学定价、准确评估经营风险提供支持。
(五)加强精算队伍建设,提高精算人员整体素质。完善精算教育、自律监督和职业指导的行业自律管理体系,通过健全完善精算教育和后继再教育、精算人员资格及履职管理、精算师执业操守和精算实务标准等,加强对精算人员培养和管理,提高精算人员的履职尽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