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水平低下制约保险诚信文化
201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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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客户利益至上的保险诚信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依赖于整个社会诚信建设状况,又同每个单位、每个人行为、道德诚信水平密切相关。可行的建设保险文化的具体操作办法理当是以法律为基础,综合利用各种方法和手段构建与推进保险文化建设。
保险业以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为基本宗旨分摊市场或自然风险,即以具有共同需要的一部分人共同出资(金钱、资源等)组成一个特别用途的基金,以此补助或资助在从事具有较大风险的社会、经济活动之中受到损失者,这就是保险业的最初和最基本的功能,即使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当今世界,其基本功能依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要真正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关键在于培育客户利益至上的诚实守信的保险文化。
保险业的经营管理粗放制约着保险文化建设
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迅速,年均增长率超过30%,年保险费收入超过万亿。但业务的过快增长并没有带来管理服务水平的同步提升,尤其是保险业的诚信建设滞后,既影响着保险业的行业形象,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普通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任度。某种程度上讲,诚信问题解决不好,不仅仅影响保险业的现实和未来的生存发展,更严重的是因此导致人们对保险事业信心的丧失,进而影响全社会的福祉。所有这些问题均同保险企业的管理水平低下有着密切联系,而低下的管理水平严重制约着保险业及其保险文化的健康发展,其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保险营销管理机制极不完善。我国保险业的保单销售,尤其是寿险保单多数是靠保险营销员的营销完成的。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总从业人员总数的80%左右,这支销售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对寿险业的发展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考核机制也以业绩为主,销售的保单越多,营销员的提成也就越多,基本不考虑营销员是否存在欺诈与不诚实问题,这些问题客观上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
2.保险交易中存在人为制造信息不对称的现象。(1)对于在保险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在投保时很难对保险公司的财务实力、资信等级、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和发展前景做出正确的评价;同时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面拟定的,是一种制式的“格式化”的保单。(2)对于保险公司,由于我国必要的信息采集制度缺失。每次投保人的投保资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一旦遇到类似问题,保险公司总是将责任归咎于投保人,而不是从自己的经营管理角度寻找问题与改进办法,致使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水平提升有限,在很大程度上仍处于粗放发展阶段,对于保险文化的建设并不强烈,从而制约或限制着具有特色与吸引力的保险文化形成。
保险文化建设的措施与路径
以客户利益至上的保险诚信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依赖于整个社会诚信建设状况,又同每个单位、每个人行为、道德诚信水平密切相关,其中的关键在于各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将维护客户利益至上落实到自己的经营思想与行为之中,形成具有特色的保险文化。而可行的建设保险文化的具体操作办法理当是以法律为基础,综合利用各种方法和手段构建与推进保险文化建设。
1.加强保险业的法制建设。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内在要求,但诚信意识和诚信行为并不会自发形成,这是因为采取诚实守信经营方式在最初阶段必然需要承担较高的成本,即其需要弥补由于其他企业、个人运行机会主义经营方式所造成的损失;还需要制定与严密执行一系列的保障制度、约束制度和惩罚制度,以专业或非专业机构、人员维护制度的严肃性与打击违犯者。因此,只有法律保障,才能真正奠定诚信的约束基础。
2.以制度加强与巩固保险公司自身的诚信意识及其运行机制。在企业内部管理中,理当建设客户利益至上的诚实守信的企业经营机制,即必须把诚信经营原则贯彻到公司业务运行的每一个环节以及具体管理实践中,从而在公司内部营造以诚相待、诚实守纪、开诚布公的人文环境,并将其落实到企业员工的日常业务活动之中。
3.强化对保险业营销、中介人员的约束与管理。(1)培育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员工价值观。“诚信”不仅是一种基本道德规范,也是企业生存的动力源泉。就是要把“诚信”的思想贯彻到企业员工的日常业务活动之中去,开展社会公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将诚实、信用理念作为保险企业价值判断考核标准,形成人人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的良好风尚。(2)建立一套以诚信为目的的自律机制。保险公司要制定一套完整、完善的技术服务标准,主要是完善保险业务管理程序、业务考核管理办法以及相应的改进、弥补过失的措施。(3)加强保险的社会与专业监督,建立公开透明的保险市场退出保障机制。我国保险业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经营粗放,店大欺客现象仍大量存在,严重制约着整个保险业形象的提升与经营水平的提高;同时,由于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与监督管理的企业利益导向,致使保险企业的不诚信行为,乃至欺诈行为难以得到应有处罚。为此,理当调节监管思想,主要应该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为核心,引入社会监督与专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以便让所有保险活动都受到全面监督,从市场准入、保险条款和费率计量以及保险资金运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对象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确定等,理当接受社会公众,至少是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的论证与认可,并最终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制约。同时,充分发挥法规监管的惩戒作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以便全面提升失信成本,从而让具有良好信誉的保险企业和从业人员充分享有诚实信用的益处和便利,前提是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为其行为付出沉重的经济和声誉代价,在法律制度建设上确保从业人员具有必要的诚实守信的道德水准与保险业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