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完全放开手续费竞争
20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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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关于保险行业协会部分自律行为涉嫌垄断的新闻报道不断,部分行业协会开始着手清理相关自律公约,准备放开包括手续费自律在内的自律约定,部分保险机构又开始计划将提高手续费争抢业务作为销售的主要手段。笔者认为,保险监管机构应从为民监管的角度出发,为了更好的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反不正当竞争和反渠道垄断,应支持协会在手续费等中间成本控制方面的自律行为,甚至应由监管部门站出来旗帜鲜明地严控手续费竞争,形成在一定上限管控范围内的手续费市场化机制。
手续费竞争严重阻碍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1.从保险公司经营的实践来看,手续费竞争将导致行业发展进入恶性循环。
一是手续费的竞争是没有上限的。手续费竞争的核心是相对差额比例而非绝对比例。只要两家公司的手续费比例一致,竞争就不会结束,手续费比例就会交替上升直至分出高低。因此如果不加限制,手续费永远都不够。
二是过度的手续费竞争违背了产品的精算设计。产品的精算报告中对于手续费比例是有明确标准的,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中要求“总体手续费(佣金)水平与每份车险保单的手续费(佣金)水平均不得超过报备的手续费(佣金)标准 ”。突破相关标准支付手续费,会增大公司的费差损,同时挤占用于提取责任准备金等的其他资金,也为理赔难等问题的产生埋下隐患。
三是过度的手续费竞争将导致行业发展萎缩。保险公司中间经营成本的加大,行业的积累就会减少,致使一般财险公司当赔付率超过60%时就面临亏损的局面,长此以往会导致拥有较大规模资产的企业实行自保,致使行业发展的路越走越窄。
2.从与保险相关的上下游产业来看,保险业的恶性手续费竞争必然伴随着商业贿赂。
由于手续费竞争的核心是相对差额,公司为达到优势地位就会将竞争从明处转到暗处,采取向相关单位人员返还回扣等方式竞争。可以说商业贿赂不仅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却又无法获得持续稳定的业务增长,而且腐蚀了相关机构人员,损害了保险行业声誉。长此下去,社会可能对保险业避之不及。
3.从保险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恶性手续费竞争与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理赔难问题有很大关系。
要做好理赔服务,一是要把用于赔付的责任准备金提足,二是要保证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改进和提高理赔服务能力(包括理赔资源的配备、人员素质和技能的提高、新设备的研发推广等)。手续费的过度竞争,一方面挤压了公司用于提取责任准备金等其他项目的比例,另一方面使得基层机构将上级拨付的费用主要用于了销售环节,而在提高理赔服务能力的软硬件投入上严重不足。从目前监管的实践看,公司往往是迫于监管部门理赔信息公开等压力被动增加了理赔资源,而非主动为之。
放开手续费竞争的现实基础不牢靠
1.我国经济和保险业的发展阶段决定了目前不宜完全放开手续费竞争。
一是从股权结构看,目前多数保险企业是国有控股,或者虽然是股份制但本质上是国有股份占多数。管理层多为任期制,自己并没有多少股份,为了面子和所谓的政绩盲目重规模,重排名。从最近几年财险公司竞争的态势来看,往往是排名靠前的大公司率先提高手续费。
二是从经营目的看,部分民营企业是报着资本运作的思路进入保险业的,主要目的是“圈钱”,盲目设机构、冲规模,短期行为严重,一旦其他环节出问题必将影响保险。
2.当前偿付能力监管还不够完善。
对包括手续费和费率在内的前端项目放开,大前提是能够做到对于后端偿付能力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管住管好。而目前的偿付能力监管的资产负债评估、资本要求等与公司实际风险状况的相关性不高。只有能够做到及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状况,对各种非理性竞争行为引发的数据异常及时做出处理,才能引导公司实现理性经营,也才能够实现真正的手续费市场化。
手续费自律并不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从目的上看,手续费自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保证消费者出险时保险公司有足够的能力及时进行赔付,这与《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是一致的。
第二,从定义上看,《反价格垄断规定》中对价格垄断行为的定义是“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以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而保险的相关产品特别是手续费竞争较为激烈的车险产品的费率和价格都是经过保监会审批的,不能随便降低或者提高,手续费的多少并不影响消费者的购买价格,也就谈不上价格垄断。
第三,从现实经营中看,手续费的自律不仅不会引发垄断,反而有利于反垄断。保险中介市场中保险公司是消费者、中介机构(个人)是经营者,手续费是中介服务的价格。现实中,中介机构特别是车行和部分带有行业性背景的代理、经纪机构往往利用行业垄断地位,对全省甚至是全国业务实行招标,评判的标准往往是价格和手续费的高低,而不是公司的服务和品牌,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真正损害。
严禁保险业恶性手续费竞争始终是有章可循的
1.从手续费规定的沿革来看,对保险企业手续费始终是有标准限制的。
从1992年财政部出台的《国营保险企业支付委托代办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92]财商173号)规定的5% 代办费,到1999年财政部《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8% ,再到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的规定的税前列支15%的标准,手续费税前列支的比例也是水涨船高。但从制度的沿革来看,无论是财政部门还是税务部门,都没有一次性大比例的提高保险业手续费税前列支比例或者彻底取消,说明国家对于保险业手续费的竞争是不提倡的,对于手续费的比例始终是有限制的。
2.从保险监管部门的思路来看,对于手续费竞争可以说是始终严格控制的。
2006年保监会下发了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71号),直接规定“交强险手续费比例每单不得高于4%”。今年保监会又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13〕68号),要求“严禁从享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保费中提取手续费或佣金”,更是直接取消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手续费。监管部门对于市场秩序的整顿,归根到底还是对恶性手续费竞争的整顿,可以说监管部门对于保险公司没有底线的恶性手续费竞争从来都是限制甚至是禁止的,提倡的始终是一定范围内的合理手续费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