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和规范农险发展的重要举措
20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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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由保监会起草的《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已超过日本,仅次于美国,跃居世界第二。数据显示,2007年以来,我国农业保险5年累计保费收入超过600亿元。2011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到173.8亿元,同比增长28.1%,为农业提供风险保障6523亿元。农业保险作为我国产险行业的第三大业务,在承保品种上已经覆盖了农、林、牧、副、渔业的各个方面,开办区域覆盖了全国所有省市区。农业保险已经成为我国各级政府“三农”工作的重要抓手,作用日益明显。
一直以来,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缺失成为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农业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适用于商业保险的《保险法》不能完全适用于农业保险。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出台时曾在第155条中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尽管《农业法》、《保险法》都对农业保险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往往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曾在1997年和2007年两次酝酿农业保险相关法规的制定,但都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完成。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于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无疑是巨大利好。它确立了我国农业保险的统一制度构架,明确了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边界,并对开展农险的组织形式、合同签订、业务规则等做了相应的规定,有利于我国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发展。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庹国柱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农业保险发展的中国特色。首先,它将我国的农业保险定位于“国家补贴性的商业保险”,与美国等将农业保险独立于商业保险之外不同,限定在商业保险范畴内,受保监会监管。其次,在供给体制上,与美国农险的国家主导模式、加拿大农险的国有供给模式及日本的合作社经营模式不同的是,我国农业保险的供给体制规定为商业保险公司为主,其他合法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为辅的模式,符合我国目前农险发展的趋势和特点。
此外,对农业保险合同及农业保险业务规则、多部门参与的农业保险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的地位、探索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规定也是此《征求意见稿》的突出亮点。
有关专家也表示,《征求意见稿》中的部分内容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如对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规定可以更加具体化;对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的管理可以更加详细等。此外,“目前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矛盾集中在基层政府,农业保险条例正式出台后在基层的落实问题也应进一步关注。”庹国柱说。
“农险发展,法律先行”是发达国家农业保险发展中一个重要特征。而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之前却是“摸着石头过河”,经历着探索、实验、纠错到不断完善的过程。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实践中得出的经验和做法的总结,在法律的高度建立了统一的标准,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一步。未来,它必将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农业保险的发展,把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推向一个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