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内商业保理机构获准生证
201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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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获悉,7月4日,商务部下发《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两个新区探索商业保理发展途径,更好地发挥商业保理在扩大出口、促进流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保理是指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机构建立的一种合同关系,依据合同,供应商等将其货物销售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随着国内外贸易竞争日益激烈,赊销逐渐常态化,这为供应商控制风险带来很大难度,因此保理业务应用而生。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副主席、执委会委员姜煦表示,在经济萧条的时候,保理反而能发展得更好。据了解,自2008年起,国内的出口双保理业务量连续4年位居全球首位,多由银行提供相应的保理服务,专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机构却鲜见。数据显示,去年国内银行业的国际和国内保理业务量折合人民币2.24万亿元,约合3560亿美元,创历史新高。“在国外,尤其是欧美,独立的商业保理公司居多,这些保理公司比较喜欢专攻一个地区或者一个行业的保理业务。”一位保理从业人士指出,商业保理公司才有可能将保理业务做精做细,这将是国内保理支持商贸发展的趋势。商务部表示,开展商业保理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公司,不混业经营,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商务部鼓励各类商业保理公司面向中小微型企业提供服务,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保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