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变更要及时更换受益人
201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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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除保险人与投保人外,还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受益人是人身保险的特定关系人,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指定,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本市保险行业协会在接受较多的险单投诉中,有很多保单是因为忽略了受益人的填写,或是在关系变更时未能及时修改,出现的理赔纠纷案例。
法定继承人有规定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款终身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那时王某还没有结婚,和母亲在一起生活,受益人填写的是法定继承人,后王某结婚成家,一次意外车祸导致王某身亡,但就100万元身故保险金的归属问题他的母亲和妻子之间产生了分歧,母亲认为投保时王某是未婚,受益人肯定是自己,而妻子认为婚后她也是王某的法定继承人,两人都是受益人,于是找到保险协会调解工作部咨询。
此案的投保人王某指定受益人是法定继承人,投保的时候,母亲是他的法定继承人,但婚后,妻子相应成为他的法定继承人,所以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受益人应为王某的母亲和妻子两人,保险金额100万元应该归王某的母亲和妻子俩人共同所有。
经过调解部门调解,两人达成协议,分别获得50万元保险赔付。这个案例说明当受益人约定为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按继承法的规定来执行。
保险继承在身份关系上变化
签订合同时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仅约定了身份关系,但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那么这时候如何认定受益人呢?是以保险合同成立时的身份关系还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身份关系来决定呢?
比如张某在购买保险时约定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张某离婚并再婚,妻子为王某,“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的,那么保险事故发生时现在的配偶王某就是受益人,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那么保险合同成立时的配偶李某是受益人,这样的规定从法律意义上讲,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上讲,都是尽可能地尊重了投保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保险行业协会的负责人认为,在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的时候,最好明确指定受益人,写清楚受益人的姓名。有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直接把受益人写成法定继承人,有的指定为配偶,如果一旦与被保险人身份关系发生改变,要及时做出修正,以免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