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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人寿天津分公司 以案说险: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2024-12-11 访问量:9 次

典型案例

Y女士在一次体检中检查出了肝部囊肿,去医院复查后医生建议手术。正在这时,Y女士接到了推销保险产品的电话。想到即将入院手术要花上一笔不菲的医疗费,便想要侥幸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于是通过电话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但在投保时,Y女士告知自己并没有任何身体异常或既往疾病。保险等待期一过,Y女士便入院进行手术,手术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取证,发现Y女士在投保前便已患有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做出了拒赔的处理。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同时,第十六条还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风险提示

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从而产生的保险纠纷不在少数,在此提醒各位保险消费者:

第一,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障范围,权利和义务等重要事项。

第二,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产生纠纷,投保时一定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反馈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

第三,在购买保险时,也可能因为一时疏忽,未能及时进行如实告知,消费者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充告知,对健康情况等内容进行补充,针对消费者补充告知的内容,保险公司将重新审核,并给出保单是否继续有效”“免除责任或者解除合同的决定。(北大方正人寿天津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