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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人寿天津分公司 以案说险:正确评估状况 以防失效风险

2025-04-28 访问量:9 次

典型案例

2021年,李某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并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22年,李某因经济原因未交纳保费,保单效力中止。2023年李某经济情况好转,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复效申请,同意补交欠缴保费和复效利息,并对身体状况进行重新告知。由于在保单效力中止期间,李某体检时发现尿潜血和尿蛋白指标异常,保险公司根据提交的体检报告核保后,做出了不予承保的核保决定,并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向其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案中李某在保单效力中止后健康情况发生了变化,其申请复效时经保险公司重新核保不符合承保条件,故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与其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了保单现金价值。李某未及时交纳保费的行为造成了所投保保单效力终止的后果,这直接导致其失去了原有的保险保障且资金受到一定的损失。

风险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评估自己是否具备长期持续交费的能力,同时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时交纳保费,避免因保单失效造成失去保险保障及资金受损的风险。(富德生命人寿天津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