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诉讼案件应对技巧(二)
201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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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部因素
(1)新《保险法》的出台
《保险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保险法》在强化保险公司承担更多义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2)审判尺度的倾斜
在诉讼环节中,通常存在这样一种思维定式,即保险公司通常被认为是强势的一方,出于“保护弱者”这个不成文的做法,致使保险公司处于不利位置,因而造成了诉讼中的审判尺度向受害一方倾斜,甚至将部分社会责任变相转嫁到保险公司。诉讼环境的不利也使保险公司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赔付责任,扩大了保险责任,从而增加了赔付成本。
(3)投保人、被保险人不了解保险合同内容造成诉讼
由于种种原因,投保人或个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等重要事项,往往会认为,只要入了保险,今后无论发生什么事情保险公司都要给予赔偿,出险后一旦遭遇到保险公司拒赔则提起诉讼。
如何应对保险诉讼案件中的尴尬局面
1.加强承保管理
承保管理是保险经营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应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关键业务环节的管控。建立严格核保制度,承保关口是第一道屏障,对保险合同要严格审查,杜绝留下法律风险。切实提高统一法人意识,增强制度的执行力。重点加强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的监控,强化集中核保制度,增强一线人员的风险控制和选择意识,适时调整承保政策,通过合理厘定费率、明确承保条件、提供优惠政策等,使承保管理在业务结构的调整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针对承保管理与理赔管理之间的矛盾,加强两环节的沟通与交流。努力提高事故第一现场查勘率,认真调查事故经过,及时把握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和有关证据,争取在举证上的主动。建立法律责任追究制,对因制度坚持不严、业务手续不全、合同订立不严谨等原因引发的法律纠纷,最后造成公司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透彻了解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是民商事法律中十分特殊的一个部门法。仅仅掌握了一般民商事法律,如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等,如果不了解保险制度与保险法原理,也无法胜任保险诉讼代理工作。了解保险法制度、原理,首先应当掌握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整个保险法的精髓,它在保险法的体系中起到了支撑法律体系,弥补保险法规定不足的作用。了解了保险法基本原则,对于掌握保险法概念和保险法制度,可以起到触类旁通的功效。例如,掌握了损失补偿原则,就可以理解代位求偿制度、委付制度,可以掌握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等保险概念的作用,可以领悟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在制度设计上的许多不同。
3.了解适用保险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
必须透彻了解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准确理解和应用保险法基本概念,掌握保险法的特殊制度,关心有关保险诉讼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文件,正确区分保险诉讼之中各个主体的法律地位。并且要注意保险合同中第三人的利益合同特征及其他诉讼影响。《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常常运用于保险诉讼中,我们要随时对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保持关注。
4.加强与当事人沟通
从实践经验来看,保险公司诉讼案件若能通过调解来解决的,应当尽量进行调解,这样既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也可以维护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保险公司对诉讼案件要提前介入,有的诉讼案经过当事人各方协商后可以达成庭前调解,原告方在开庭前撤诉;有的诉讼案在庭审后当事人各方同意调解的,要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争取达成调解。
5.积极主动与法官加强沟通
法官的判决是诉讼案件工作成败的最终体现,充分沟通还可以减少法律上“保护弱者”原则给保险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特别是一些不能出庭的案件,沟通工作显得更为重要,要积极与法官提前沟通,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法律、保险条款、赔偿计算等方面,还可以向法官提供保险理论教材及类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等资料,让法官了解和接受保险公司的主张和见解,消除对保险公司的误解,在庭审中做出合理判决,从而改变诉讼中的不利局面。
总之,随着新法规的不断出台、保险条款的不断更新、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保险公司在法律诉讼中的新问题也会不断产生,保险公司应着力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并加强外部沟通,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法律诉讼问题,既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