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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发展责任险产品的建议

2013-12-04 访问量:1242 次
    目前我国非寿险业务结构失衡矛盾突出,在整个商业保险中所占比例较低。而责任保险供给状况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其保险品种、技术含量、服务水平都与保险发达国家相差甚远,需要认真总结。对此,本文进行了简要分析,并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提出了发展责任保险产品的建议。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不平衡
 
    我国的责任保险始于上世纪50年代,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弊端不断显露,于是不久后停办。1979年,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不少保险公司也相继作出了对责任保险产品发展的探索,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责任保险产品发展至今,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比如:规模小、品种发展缓慢等。
 
    我国的责任保险产品少,承保范围窄,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需求。在4%的责任保险业务中,绝大部分是产品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而直接关系到千百万人切身利益的公众责任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则少之又少。责任保险的投保率虽低,然而,频发的事故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却触目惊心。
 
    比如,2003年12月23日,重庆开县天然气“井喷”事故,中石油付出了3000多万元的责任赔偿;北京密云“灯会”踩踏事故,密云县政府的财政也付出了几百万元的赔偿。然而,在许多诸如此类的事故中,由于责任方存在侥幸心理,投保不积极,保险并没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公益性,大部分损失无法通过市场机制予以补偿,最终只能由政府善后处理,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负担。
 
    我国责任保险滞后的原因
 
    (一)公众的保险和维权意识较弱
 
    由于我国现阶段保险知识仍未完全普及,很多人尚未形成主动的保险消费意识;还有一些人心存侥幸,对可能发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责任缺乏足够的重视。
 
    (二)责任保险产品质量有待提高
 
    目前虽然市场中的责任保险产品为数不少,也不乏新型险种,但很多险种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先天不足”,如费率科学性问题、市场不完善、险种设计问题,产品的种种缺陷使责任险不能充分满足市场的需求。
 
    (三)缺少完备的法律体系支持
 
    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是责任保险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相比欧美一些国家来说,我国的民法体系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首先,现行的《民法通则》对于归责原则、赔偿标准等内容及条文解释及表述不够系统和完善;其次,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侵权法体系,如《产品责任法》、《劳工赔偿法》《隐私法》等法律的缺失,无法对于某些本来具有侵权性质的行为实现法律的约束。
 
    发展责任保险产品的措施
 
    (一)加大责任保险产品创新力度
 
    创新是各个行业永葆生机的途径,责任保险产品的创新并不仅仅是推出更多的保险新品种,而是要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专注于发展具有一定市场规模的责任险产品。我国当前市场各保险公司的责任险品种很多,几乎出现了饱和状态,但是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并且形成一定业务规模的险种则少之又少。因此,开拓创新,从市场适应力出发,研究科学的新责任险品种具有现实意义。
 
    责任险的创新不仅仅是狭隘的产品创新,还有更广泛意义上的服务渠道创新。保险业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必须从企业和消费者双赢的角度出发思考问题,责任险产品的核心是为客户创造价值。责任险产品的创新性不仅体现在险种的创新,还有保险公司在销售责任险产品同时的销售渠道、服务态度的创新。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做到从客户的角度出发改进服务机制和业务渠道,完善信息平台,增强信息透明度等工作,那么责任险产品的创新就做到了科学全面的要求。
 
    (二)发挥风险管理的专业技术优势
 
    风险管理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避免、自留、预防等,风险管理方式的选择,要遵循以最小风险成本获取最大安全保障的标准,要根据风险性质和财务成本的约束来选择,这样才能获得最优的风险管理效果。责任保险产品的绝对优势在于,能够帮助单位或个人转嫁或分散责任风险,因此才能够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保险公司应抓住这一绝对优势,有效利用自身的人才、专业优势,准确判断风险状况。
 
    (三)加快责任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
 
    我国的责任保险市场虽然竞争激烈,但是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应该积极像国外发达国家学习有效经验,比如可以学习外资保险公司在资本、技术、人才等方面的管理经验。在公司内部重新调整资源配置,将人力、物力资源向责任保险合理倾斜,加强责任险研究和开发。保险业在充分认识到自身不足的前提下,应尽快与国际接轨,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要充分利用好有利形势,充分发展责任险规模、提高服务质量、优化新险种。我国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合理配置人力物力,积极应对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随着市场进一步细分,我国的责任保险市场将逐渐走上优质服务、业务发展均衡的道路。
 
    (四)摆脱传统思维
 
    我国的保险公司发展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缺乏长远的目光,保险公司往往习惯与传统的思维模式和经营模式,只关注眼前利益而忽略了长远利益。笔者认为,这一现状必须要改变,不能就保险论保险,发展责任保险要站在服务国民经济的高度来制定战略,在保证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社会效益。责任保险的发展一定要从造福于民的目标出发,着眼于大局,处理好企业利益与行业利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