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爱和谊日生同和(中国)合规部在公司内部进行了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培训工作,公司各部门员工从工作需要出发,通过积极参加此次培训,加深了对保险法的理解,澄清了此前在工作中所遇到法律问题的模糊概念。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于2013年6月8日开始实施,这是继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修订后的保险法适用的时效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以来时隔近4年,在总结审判经验基础上对新保险法作出的最新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一经颁布即引起了保险界、司法界和相关实务部门的广泛关注。
在培训中,合规部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21个条文逐条进行了分析讲解,并结合案例对不同投保主体对同一保险标的享有的保险利益与重复保险的区别、弃权制度在如实告知义务中的适用以及拒绝赔付和保险合同解除之间的关系等较为复杂的法律概念和制度进行了详细说明。
各部门员工在培训中充分领会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围绕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倡导最大诚信原则所作出的司法制度安排,特别明确了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免责范围、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履行标准、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等具体问题的法律适用,促进工作顺利开展。(爱和谊日生同和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