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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3-11-10 访问量:628 次



天 津 市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津保协便发[2013]72号


关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中规定,保险销售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需持有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中介系统”)中为其办理的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方可从事保险销售工作。
 
    按照中国保监会2013年整体工作安排,10月1日对“中介系统”进行“资格证书管理”模块的升级,其中《资格证书》换发期限由原来到期前两个月内和过期后三个月内提交换发申请材料,改为到期前两个月内提交换发申请材料,且提交换证材料的最迟时间为资格证到期前10天。资格证书过期后中介系统不能进行换发处理,资格证自动作废。请各单位按照此通知做好《资格证书》换发事宜,以免延误换发时限。
 
附件: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关于关闭资格证书复效功能的通知”
 
 
 

2013年11月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