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8月5日,保险合同诉讼与调解首个纠纷案件在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诉调对接调解室通过立案前受理的方式成功调解。
此次某寿险公司与投保人孙女士之间保险合同纠纷的成功调解,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特点一:将业内调解与诉调对接有机融合,实现了双渠道的衔接和并轨。前期,该起纠纷虽经双方多次沟通协商,但孙女士仍不认可保险公司的解决方案,坚持主张全额退保。为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引起缠访闹访问题,保险公司主动与协会调解委联系协助解决,调解委针对案件可能引发越级投诉,且客户担心公司调解没有法律保障的情况,制定方案,将矛盾从司内引到司外,采取立案前诉调对接的方式,在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诉调对接调解室开展了调解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了调解协议,妥善解决了长达近3个月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对于调解结果一致认可。
特点二:将对保险消费者宣传教育导入调解全过程。针对客户保险知识缺乏,依法诉求不当的情况,耐心讲解,正面引导,体现了既依法调解,又情法相融的和谐理念,避免了判决的刚性,维系了双方的和谐关系。调解协议签字后,孙女士深有感触地说:“当时买保险就是为了多得收益,也没看合同,没想过提前退保还会有损失,认为出了问题就是保险公司的问题,就是业务员的错,通过这次调解,真是给自己上了一课,才明白在合同上签了字,就得承担法律责任。真是不仅买保险,还得知保险,懂保障。”
特点三: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保险行业组织的资源优势和积极作用,通过及时、公正地调解保险纠纷,减少诉讼,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保险良好的社会形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天津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文:协会秘书处 孟爱 图:武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