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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天津分公司 以案说险:“代签名”不等同于保单合同无效

2024-12-02 访问量:408 次

典型案例

M先生,2017年为自己投保重疾险,现因家中经济出现变故无法继续缴费,以投保时非本人签字为由认为保险合同无效,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

经查询,该保单已缴费6次,且申请过保单复效。故拒绝M先生全额退保的诉求,最终按照保单现金价值退保。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连续缴纳保费的,视为对其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在本案例中,M先生连续多次缴费,可视为对其代签字行为的追认。M先生曾申请过保单复效,可视为其对该保单的认可及确认,故该保单自始有效,中途退保只能按照保单现金价值。

温馨提示

1.“代签名”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此类效力待定的合同,如相关权益人事后予以追认,则保险合同自始有效。故“代签名”不等同于保单合同无效,更不能作为全额退保的理由。

2.投、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均应仔细阅读相关信息,并亲笔签字确认,以免后续因代签名问题产生纠纷,影响自身权益。(阳光人寿天津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