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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保险天津分公司 以案说险:先出险后投保,法律红线不可碰

2024-12-02 访问量:10 次

典型案例

客户李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保险。在购买保险后2年内,被保险人李先生报案称自己因脾脏滤泡型淋巴瘤III级住院治疗。接到李先生报案后,理赔人员迅速开展理赔流程。经了解,李先生是投保后首次出险,此外,在同业排查中发现其名下有多张保单,风险保额较高,且投保未满2年,存在先出险后投保的风险。通过医院排查、医保排查、同业排查、被保险人诊疗经过核实等方式调查发现,李先生于投保前的确患有相关病史,多家医院排查均为阳性。最终对本次理赔申请公司作出“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决定。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李先生故意虚构保险标的,不仅可能会给自己带来麻烦,还间接损害了广大正常用户的利益。

风险提示

1.保险欺诈不仅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无法获得理赔,如涉嫌欺诈,还可能面临法律制裁。不要因一时利益而违反道德或法律规定,要远离保险欺诈,做守法公民。

2.保险客户在选择金融服务时,务必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可通过查询官方网站、拨打客服电话等方式核实机构的合法性。同时,务必远离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缺乏相关资质的非法金融机构。(中邮保险天津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