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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保险天津分公司 以案说险:只要“身故”就赔钱 这种傻事不要干

2024-12-02 访问量:315 次

近年来,保险产品已覆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给自己增添一份保障。但是总有不法分子对其有“非分之想”,想通过它来获利,更甚者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我们作为消费者一定要头脑清醒,切勿触及法律红线。

典型案例

客户田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在购买保险1年后,被保险人田先生的妻子进行报案,称田先生因高坠身故要求理赔。理赔服务人员接到家属报案后,迅速启动相关流程。经调查,了解到被保险人投保时未满两年,且保额较高,存在自杀身故风险。通过进一步走访调查发现,被保险人坠楼地点为顶楼,顶楼处有门锁,但已被损坏,其四周均有高于1米的围墙,需要攀爬或者携带工具才能翻过去,此外,通过向派出所查证事故现场分析情况确认,被保险人死亡原因是跳楼自杀,排除刑事案件。依据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二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案中,田先生投保时间未满两年,其自杀行为根据法律并不能获得保险正常理赔。但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保险的核心功能是保障,我们千万不能本末倒置。

风险提示

希望广大消费者提高风险和法律意识,不欺骗,不隐瞒,不要心怀侥幸,要珍爱生命。在购买保险时,消费者应认真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免责条款的内容,帮助自己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明确权利和义务。(中邮保险天津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