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频发,不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更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冲击。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等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形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违法行为。
在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呈现以下三类形式,其手段具有较强迷惑性,需重点警惕:
一、主导型案件
此类案件中,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之名,或直接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具体手段包括:
1.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在现有保险产品基础上额外承诺收益,亦或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以此吸收公众资金。
2.出具虚假保单,在自购收据、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公章,甚至直接开具白条,骗取消费者资金。
二、参与型案件
该类案件表现为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活动,或违规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常见手段有:
1.同时向客户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故意混淆两类产品的性质与风险,误导消费者。
2.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保本且高收益”,诱骗客户投资。
3.诱导保险消费者办理退保或保单质押,将获取的现金用于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三、被利用型案件
不法机构借助保险公司的信用背书,误导、欺骗投资者开展非法集资,主要手段包括:
1.谎称与保险公司存在合作关系,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销售,实施非法集资。
2.偷换投保险种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以此吸引投资。
3.伪造保险协议,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
4.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噱头吸引公众投资,或借助“互助计划”“众筹”等形式,以保险名义宣传,涉嫌诱导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作为保险从业者,我们肩负着维护行业秩序与客户权益的责任,必须始终保持清醒认知,坚决抵制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具体需做到以下四点:
一、严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法集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宣传、推广等行为。需牢记“高回报必然伴随高风险”,切勿因贪图短期利益陷入非法集资泥潭,损害自身与客户利益。
二、严禁组织非法集资
不得组织或发起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无论借助职务便利,还是通过个人关系网络组织集资,均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不仅会破坏公司声誉,更将面临法律的严厉惩处。
三、严禁协助非法集资
不得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任何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客户信息、场地支持、资金流转渠道等。需严格保护客户信息安全,坚决杜绝将客户信息用于非法活动,守住职业底线。
四、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持续提升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与防范意识,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与风险知识。若发现身边存在疑似非法集资的活动,应第一时间向公司或监管部门举报,及时阻断风险传播,共同维护行业健康生态。(富德生命人寿天津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