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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人寿天津分公司 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 依法严惩黑恶犯罪

2024-06-24 访问量:2881 次

长期以来黑恶势力一直是国家的毒瘤、民族的祸根、人民的公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2018年至2020年,一场为期三年、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全国上下开展,并取得了全面胜利。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后,为巩固专项斗争成果,中央又做出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

我国在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制度建设,制定了一部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保障了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进一步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有效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明确什么是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软暴力”

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有组织犯罪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还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软暴力”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二、重拳出击,严惩黑恶犯罪

(一)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第二十三条)

(二)限制出境!

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第二十九条)

(三)依法从严!

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第二十二条)

(四)区别于普通犯罪的羁押手段!

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第三十条)

(五)异地执行、慎重减刑假释!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需减刑、假释的,需报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法院审理时,应通知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参加审理。(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三、“打财断血”,铲除经济基础

对涉黑恶犯罪财产全面调查、冻结、追缴、没收。加大反洗钱力度,对涉黑恶犯罪中涉嫌洗钱活动的,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将合力打击。

四、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保障“打伞破网”

(一)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将被全面调查

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五十条 )

(二)多部门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沟通机制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的,依法处理或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五、防范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

(一)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第十一条)

(二)发展未成年人参与犯罪从重处罚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九条)(华泰人寿天津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