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张三于2016年投保民生如意相伴两全保险,身故受益人指定为妻子王美丽。2020年1月张三因意外不幸去世,怀着悲痛心情的王美丽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经核实,保险公司发现王美丽与张三因购买二套房屋于2017年办理假离婚,而后未复婚,故保险公司认定该保单指定受益人无效,王美丽丧失索赔资格,该保单应由法定继承人来申请理赔。
王美丽听到后表示愤怒与不解,表示该保单的保费是她交的,保单写的身故受益人也是她,凭什么不能拿到钱?
下面让我们一起分析分析,王美丽为什么拿不到理赔金?这份理赔金该如何分配呢?
案例分析:
1.《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
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
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
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
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
未指定受益人。
本案投保时身故受益人指定为妻子王美丽,但身故时夫妻双方已离婚,王美丽的身份关系发生变化,根据法律规定,该保单指定受益人无效,本案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2.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因此,本案按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身故保险金作为遗产,应由张三的第一顺序人来继承,第一顺序人:配偶、子女、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