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人寿 以案说险: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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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客户韩某于2019年4月为自己投保某保险公司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30万元。客户投保时如实告知自己既往有肝功能异常,经保险公司核保,依据客户投保时的身体情况,予以加费承保。该客户于2020年10月因“肝硬化失代偿期、腹腔积液、右侧胸腔积液”等疾病住院治疗,经核实病历记录的病情,核定其理赔申请符合合同约定的重疾责任,保险公司予以正常给付保险金20万元。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对如实告知的义务进行了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客户在投保重疾险时患有疾病,如实告知后,保险公司会依据核保规则予以审慎核定,如能够承保,则会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做出标准承保或是加费、特约除外等附加条件承保的核保决定。保险合同订立并生效后,为完全有效合同。客户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出险,申请理赔时即使疾病诊断与投保前疾病相关,但若满足该保险合同所约定的理赔条件,仍可获得正常赔付。
【风险提示】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在投保时需履行以下义务:
1.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
2.如实告知的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3.提供证明、资料的义务。
进行理赔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协助保险公司,提供必要文件以及所知情况,便于理赔。
4.对因自己违法行为而取得的赔偿或给付予以退赔的义务。
大家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在投保、合同签收、合同犹豫期以及保险公司电话回访等环节,确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明明白白的购买,若不幸出险,理赔也能相对顺畅、轻松。(富德生命人寿天津分公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