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莫因误区陷囹圄
201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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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醉驾入刑”宣传工作的深入,很多驾驶员朋友对酒后驾车的危害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但也存在着一定的误区,值得广大驾驶员提高警惕。
误区一:醉驾仅针对四轮汽车
案例:今年无旦,小林参加了一个老乡聚会,席间喝了很多啤酒。饭后,小林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刘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小林拔打了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交警到现场后,闻到小林身上的酒味,故对小林进行酒精含量测试,酒检显示小林已达到醉酒标准。随后,交警部门以小林醉酒驾车为由,对小林进行刑事拘留。案经法院审理,小林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拿到判决书后,小林百思不得其解,醉驾入罪不是针对汽车的吗?
点评:很多人认为醉酒驾驶的范围仅限于驾驶汽车等大型机动车,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2项对危险驾驶罪中的“机动车”作了明确规定,即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摩托车是以动力装置来驱动的,应属于机动车范畴,所以醉酒驾驶摩托车和醉酒驾驶汽车一样属于犯罪。另外,目前市场上很多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也属于机动车范畴,醉酒驾驶同样构成犯罪。
误区二:醉驾跟酒量大小有关
案例:去年年底,老李所在的公司年终聚餐,席间大家相谈甚欢,喝了很多酒。回家时,一个同事提出代老李开车,但老李认为自己酒量大,并没有喝醉,所以委婉地拒绝了同事的提议。回家途中,老李被交警拦下,经酒精含量测试,老李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毫克。随后,老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法庭上,老李辩称自己并有喝醉,神质清醒,因此不属于醉酒驾车,但是法院并没有采纳老李的辩解意见,老李最终被判处拘役两个月。
点评:目前法律上认定的“醉酒”跟我们一般认识中的“喝醉“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它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壮态,而是依赖驾驶人员血液和呼吸中的酒精含量来确定。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后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车。由此可以看出,法律上的“醉酒”与人的意识清晰度、控制能力等并无必然联系。
误区三:没发生事故不是犯罪
案例:今年五一,小张参加了一个好友的结婚喜宴。宴会上,小张遇到了很多久违的好友,一时高兴,喝了很多酒,回家时已微醉。本想打车回家,但考虑到第二天取车不方便,于是便自己开着车回家,可是没开出几米,他便被几名交警拦下。经酒精测试,小张已达到醉酒状态。小张认为自己酒后驾车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只能对其行政处罚,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令他意外的是,检察院以他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法院最终判处他拘役两个月。
点评:醉驾是否发生事故并不是入刑的标准。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看出,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都应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行为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误区四:“隔夜醉”不属于醉驾
案例:今年5月9日晚,小徐和几个朋友在一起吃饭,喝了很多酒。第二天上午,小徐觉得酒劲已经过去,遂驾驶私家车送孩子上学。谁知快到目的地时,小徐被一辆大货车追尾,两车均有轻微损害。因赔偿问题未谈拢,小徐拔打了110。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小徐一身酒气,遂对他进行酒精测试。经提取血液鉴定,小徐血液乙醇浓度达90毫克/ 100毫升,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随后小徐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案经法院审理,小徐最终换来一个月拘役。
点评:我国认定“醉酒”的标准是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标准》,根据该规定,只要事发时,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就应认定为“醉酒”,至于驾驶人员什么时喝的酒并不影响“醉酒”的认定。一些司机认为,酒醉后休息几小时或者睡一晚,酒气散了,就可以开车,实际上由于个人体质不一样,酒精代谢的速度也不一样。有些人头天晚上喝了酒,隔天可能仍处在醉酒状态,因此,司机万万不能仅凭经验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