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部分政策法规
201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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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简称“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大病保险部分政策法规
2012年8月24日
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2013年1月17日
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4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资本》(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制定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新标准,引导保险公司科学评估大病保险风险,提高风险保障水平,支持大病保险发展。
2013年3月12日
为贯彻落实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监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促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参保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3月15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免征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通知》发布,对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
2013年10月11日
为掌握保险公司大病保险业务开办情况,科学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保监会印发《大病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要求各保监局、保险公司高度重视大病保险统计报表填报工作,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指标、口径及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确保大病保险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