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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续保时,上年度出险次数是如何累计核算的?

2016-04-27 访问量:1253 次
 
    近几年,交通意外事故频繁发生。广大车主发生车险事故后,大都会通过保险公司协助车主们解决交通事故。我们都知道,如果发生过交通事故并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索赔,可能会影响我们下一年度缴纳车险保费的高低。保险公司在厘定当年续保保单的保费时,会依据上年理赔次数核定费率浮动系数,而这些理赔次数有的是正常的上一年度对应保单的出险记录,有的则会是前年甚至几年之前的出险记录,但都计算在了上一年度保单中。很多车主因此对出现次数的计算规则较困惑并提出质疑。那么,关于理赔次数的计算规则到底是如何?哪些因素会影响理赔次数的计算呢?
 
    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客户续保时,保险公司会根据车险行业数据平台的数据自动计算出客户上一年度保单的出险次数。根据行业协会的规定,出险次数的计算规则为:
 
    以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结案时间为准,只要结案时间在 “上张保单”签单日期到本保单签单日期(包含)之间的赔付金额大于0的理赔次数均计算为上一年度保单的出险次数。
 
    例1:A车主14年-15年的保单日期为2014年3月21日零时起至2015年3月20日二十四时止。A车主在2015年3月10日续保了15年-16年的保单,而在2015年3月12日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并在2015年3月18日结案。A车主今年续保16年-17年保单时发现2015年3月12日的这次事故算在了15年-16年度保单的出险次数里。这是因为A车主提前续保了15年-16年度保单,计算周期从上年度保单的签单日期2015年3月10日开始,而不是从新保单的生效日期2015年3月21日开始。故2015年3月12日的出险记录算在了15年-16年度保单中。
 
    例2:A车主14年-15年的保单日期为2014年3月21日零时起至2015年3月20日二十四时止,在2015年1月1日A车主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期间A车主一直未去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并在2015年3月10日续保了15年-16年度的保单之后几天才去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并在2015年3月18日结案。A车主今年续保16年-17年保单时发现2015年1月1日的这次事故算在了15-16年度保单的出险次数里。这是因为A车主的出险时间虽然是在14-15年度的保单里,但因为A车主迟迟未办理赔手续,又是在续保之后才办理理赔,导致本次车险理赔的结案日期仍在签单日期2015年3月10日之后。故2015年1月1日的出险记录算在了15年-16年度保单中。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保单签单日期和车险理赔的结案时间都是影响计算出险次数的重要因素。那么我们平时应该如何做,才能避免出险次数累计太多,进而导致续保保费上涨过多呢?
 
    首先,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车主需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尽快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及时跟进案件处理进度,避免因结案时效问题影响结案时点的计入。
 
    其次,车主在续保时,应注意自己的车辆是否有涉及尚未完结理赔案件。一旦签单完毕,按照规则,未完结赔案对应的理赔记录将会顺延至下一个保险年度中出险时间与结案时间。过早的进行续保,会存在这类的情形。
 
    最后,提醒广大车主开车时务必要遵守交通法规,驾车上路时应谨慎慢行,最大限度的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避免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