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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保险理赔的“疏忽”之联系方式的变更

2018-03-18 访问量:1287 次
    诸如联系方式等留给保险公司的信息,虽然简单但却非常重要,有些保险消费者在更换手机号码或搬家之后,往往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会忘记通知保险公司。以下是一起申请理赔时才后悔,由于自己疏忽大意没有及时变更联系方式影响理赔的案例,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案情。
 
    一、案例
 
    2013年4月徐某在乙保险公司投保某重大疾病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徐某,保险期间为终身,年交保费4620元,交费期10年,交费日是每年的4月10日,2017年1月徐某因工作调动,搬了新家,换了新手机号,但没有变更保单的联系方式。
 
    2017年4月10日,保险公司在进行保费续收时,发现徐某指定的保费交款账户余额不足,无法进行正常扣款,拨打徐某电话也成了空号。
 
    半年后,也就是2017年10月,徐某参加单位体检时,发现自己乳腺有问题,后经医院确诊为乳腺癌,此时徐某想起自己是有保险的,于是拿着保单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过查询,工作人员告知徐某,该份保单已经失效,无法办理理赔,原因是没有按时交纳2017年的保费。
 
    二、未及时变更联系方式的风险
 
    寿险保单的交费期大多是长期的,例如5年、10年甚至20年,在长期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之间有必要保持畅通的联系,因此及时变更联系方式看似小事一件,但却很重要,因为一旦联系方式无效,保险消费者就可能无法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后续服务和增值服务,接收不到保险公司关于交纳续期保费等重要通知提醒,如果投保人本人也疏忽大意,错过交费时期,保单就会进入“失效”状态,一旦出险则无法理赔。
 
    三、了解“宽限期”与“保单复效”
 
    假设上面案例中,2017年10月徐某没有被确诊为乳腺癌,只是想起自己没有按时交纳2017年的保费,该如何处理呢?这里我们就需要了解“宽限期”与“保单复效”的概念。
 
    1.案例中保单的交费日是4月10日,该日扣款没有成功,保单会进入60天的宽限期,宽限期交纳保费,并不计收利息,在此期间如果没有交费,保单也仍然有效。
 
    规定宽限期的目的是对投保人非故意拖欠保险费提供的一种保护,此外也给经济陷入困境的投保人提供一个较为宽裕的筹款时间。
 
    2.如果过了宽限期还没有交费,保单将会失效,进入两年的中止期,上述案例中2017年10月,徐某的保单已经失效,而徐某此时不幸出险,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如果徐某当时没有出险,则可以申请保单复效。
 
    申请保单复效时,投保人必须一次性补交失效期间所欠的保费和复效利息等,有的还需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复效体检,为了防范道德风险,疾病观察期和等待期等需要重新起算,例如:自保单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出险的,保险公司一般只退还所交保费,而非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3.如果两年后还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保单就将彻底“死亡”,保险公司会按照保单具体情况退还现金价值给投保人。
 
    四、相关建议
 
    目前大部分的保险公司都是在保单缴费日从客户指定的转账授权账户中扣划续期保险费,并且通过统一客服专线发送交费和扣款通知短信。因此建议广大保险消费者:
 
    1.每年定期检视一下保单的各项内容,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息是否有变化;自己的家庭地址、联系方式是否有所变动,及时进行变更。
 
    2.投保人在检查保单信息是否需要变更时,还需定期检查自己的缴费账户是否继续有效,余额是否充足,尽量避免保费扣划不成功导致的保单失效。
 
    3.发现保单失效后,要第一时间申请复效,享受保险的保障,保险让生活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