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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平台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2018-05-27 访问量:1224 次
    黄某某集资诈骗4.8亿案
 
    1.案情简介
 
    黄某某,女,1962年12月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1998年2月曾因犯诈骗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在福建女子监狱服刑,2005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
 
    2008年以来,黄某某伙同周某龙,利用其成立的上海凌龙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注册资本7.8亿元,其关联企业有30多家)、厦门盛磐投资有限公司(号称投资能源、房地产、酒店等行业投资,年收益上亿元)、福建金凌龙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亿元,业务是金银销售,规划在全国各地设立40家分公司和商铺)等名义,虚构投资盈利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为骗取公众信任,黄某某采用与县级政府进行投资对接、赈灾、举办法会、邀请名人举办金融高峰会谈、召开年终总结会等手段,营造企业资本实力雄厚的假象。黄某某取得投资者的资金后,在一定时期内兑现承诺的高额回报,以诱骗投资者继续加大资金投入。
 
    期间,黄某某伙同周某龙,捏造其经营的公司已通过内部关系取得中兵光电、大元股份、大东南、铜陵有色、东方金钰、ST中农等A股非公开增发的股权,并虚假承诺在短时期内以高回报率回购,后以签订认购书转让股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骗取公众的投资款。
 
    黄某某编造其控股的马来西亚善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DMC公司即将在美国股市上市的事实,后以短时期内支付2至5倍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社会公众以购买原始股的方式进行投资,并将投资款非法占有。
 
    黄某某还编造福建金凌龙黄金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募集股份、黄金投资、理财基金、酒吧股权转让等事实,以高利润或者固定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借款、股权购买、黄金定投、投资理财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而后将取得的各类款项非法占有。
 
    通过上述欺骗手段,黄某某骗取257名被害人的巨额钱款,并将骗得的钱款分别用于支付部分投资者回报、归还部分投资者欠款、购买房地产、收购公司股权及挥霍等,另有大量资金去向不明。
 
    至2011年,黄某某捏造的虚假项目逐步败露,其资金链断裂后,所欠债务无法偿还,遂将其购买的公司、房地产等资产作价抵偿部分投资者,尔后逃匿。截至案发,黄某某向上述被害人骗取且无法归还的款项共计4.8亿元。
 
    2.案件查处
 
    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捏造事实的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非法集资,骗取钱款共计4.8亿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人民群众财产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判处黄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3.案件警示
 
    防范集资诈骗陷阱重在“心静眼亮”。黄某某案中,多达257名被害人被一个刑满释放人员骗取巨额钱款,其中不乏资深投资客及商界成功人士,有的被害人因此倾家荡产,有的被害人气急而终,令人扼腕叹息。针对当前的“投资热”、“理财热”,广大投资者应时刻保持警惕,以免误入集资诈骗的陷阱,造成血汗钱血本无归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