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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理赔医疗费用时对医保范围之外的费用不予赔付是否有依据?

2012-12-03 访问量:1247 次
    案例:市民马先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某次事故中,马先生负事故全责,因此,马先生按照医疗费的发票赔偿了对方司机医疗费3700元,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实际赔付3230元,并称其中的470元属于医保范围之外的费用,不予赔付。对此,马先生不解?
 
    解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因此,受害方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前述马先生的理赔案例中,因其有470元的医疗费用属于医保范围之外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华泰财产保险天津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