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保险欺诈 为您巧支妙招
201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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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消费观念的不断革新,保险业无论是从规模上还是从增速上都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已然成为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我们在高度肯定保险业价值的同时也必须正视业内存在的问题。近年来,保险欺诈事件频频发生,行业信誉屡屡跌破临界点,业内外对保险欺诈行为无不深恶痛绝,愤然指之。对于社会大众来说,掌握几点识破骗术的方法就显得十分必要,下面,笔者就人身险方面向广大保险消费者提示以下几点:
一、严查证件,缺一不可。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者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其有效期为三年;后者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其有效期为一年。保险营销员上岗持证是业内统一要求,因此,客户在决定投保前一定要查看营销员是否有两证且两证都在有效期内。
二、合理收益,切勿贪心。保险诈骗分子往往利用保险消费者追逐“短期高回报”的心理进行诱导,当您看到保险产品的收益率较高甚至达到两位数,就要提高警惕了,可在保险公司官方网站上的产品名称及其他信息进行核对,或拨打客服电话进行查询,以防上当受骗。
三、缴费转账,杜绝现金。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8〕97号)规定,除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外通过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收取现金保费、依照保险合同单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外、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现金收付费方式外,保险公司应采取非现金收付费方式,也就是说,当代理人在其他销售地点向您索要1000元以上保费现金时,您可要拉响警铃了。
四、留心回访,仔细应答。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保险公司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简单说,就是客户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天内应该接到保险人的回访电话,并认真回答相关提问,这样一来可帮助消费者了解其所买产品的真实信息,如在犹豫期内未接到回访电话或回访内容与营销员所述不符,则所买保险存在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天津保监局(津保监发[2012]58号)规定:“各人身险分公司或相当层级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投保人为个人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在承保前进行回访,回访必须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也就是说天津的保险客户在投保后,正常情况下是接到两次回访电话。
以上识别骗术的方法您掌握了吗?保险行业愿与广大消费者一道严厉打击保险诈骗不法分子,坚决做到干干净净卖保险,使消费者实实在在得保障。(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