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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保险——治理环境问题的新探索

2013-07-05 访问量:1230 次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今年以来华北地区雾霾天气的明显增多,更是引起公众的强烈的关注。如何在发展的同时兼顾环境保护,维护我们的生存环境是摆在政府面前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
 
    用环境责任保险分散排污企业环境风险、保护第三人环境利益和减少政府环境压力在以美国为首的工业发达国家,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制度。我国也早在几年以前就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
 
    2008年,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将湖北、江苏、湖南、河南、重庆、沈阳、深圳、宁波、苏州等十几个省市省市作为试点地区,开始了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探索,截至目前,投保环境责任险的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今年2月份,在积累几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一是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 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二是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是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国家鼓励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指导意见》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一是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审批、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二是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申请。三是将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指导意见》同时提出了促进企业投保的激励措施。如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相信随着政府对环境监管力度的增大,未来环境责任保险作为避险工具,将对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分散企业环境风险,减少污染事故发生,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起到愈来愈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