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怎样处理?
201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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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自行协商条件的可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凡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单车损失在2000元以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并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尾灯;相互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凭证,记录联系方式,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同时向本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按照接报案人的电话指引到附近的快速处理服务中心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地点对车辆进行勘验和定损。
2、对于不符合自行协商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应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在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同时,向本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等待交警和保险理赔人员对现场进行查勘。
3、在本市投保,车辆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的,在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同时,要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承保公司派人前往查勘的,事故当事人可按照约定在当地等候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前来查勘定损。承保公司委托当地保险机构代理查勘的,要求承保公司向被委托公司发代查勘委托书,保险查勘定损工作由当地代理机构完成。
4、由事故当事人和保险理赔人员共同对事故车辆进行勘验和定损,签订《定损协议书》,在协议的价格内对车辆进行修复。在车辆修复过程中,如果发现新问题需要增加修复项目时,当事人应会同保险理赔人员对车辆重新勘查和确认,根据勘验结果补签《定损协议书》。
5、事故处理完结后,被保险人要收集整理保险索赔需要的单证,及时到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索赔。(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 刘元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