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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合同纠纷发生的原因

2015-03-12 访问量:1218 次
    车险理赔过程中容易发生纠纷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在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的界定方面,另一个是在保险事故车维修费用方面。先说保险责任方面。保险条款中有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的规定,凡是在保险条款中列明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要负保险赔偿责任。如: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倾覆、遭遇洪水、暴雨、滑坡等导致车辆损失,需要对车辆进行施救和修复的费用,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机动车方承担的赔偿责任等。但是,保险赔偿仅限列明的保险责任,保险条款中列明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比如: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中有火灾但不包括车辆自燃:指车辆自身电路短路、装载的货物燃烧导致的损失。在条款中列为除外责任,也叫责任免除。如果投保人需要该保险必须投保车辆自燃损失险。再比如,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中有洪水、暴雨。但对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不负赔偿责任。需投保涉水行驶损失险才能获得赔偿。在机动车第三者人伤责任赔偿中规定医疗费用应遵循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范围,超出范围的应有主治医生关于医疗必须的特别说明,对于自费项目和患者家属自行要求的额外费用,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另外,在全车盗抢险中规定:“非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属于责任免除范围。所以,投保人投保时一定要认真研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赔偿范围和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为了使自己获得更全面的保障,除了投保车辆主险外,还要选择附加险投保。另一方面是在保险事故车维修费用方面。往往出现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对事故车辆的受损部位做了记录以后,保险双方对修理部位与更换部位确认上并没有多大分歧,即使有时出现不一致也很容易在车辆查勘定损现场就得到解决。但是在确定维修费用上,容易出现分歧。由于大多数保险客户不了解保险赔偿方式,总认为保险公司给的钱少,修不下来。在这里我要把保险赔偿的方式向大家做以介绍。保险赔偿有三种方式:一是现金赔偿。即保险公司核定的修理费用,被保险人接受,保险公司将赔偿金支付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自己找修理企业修车。二是恢复原状。即被保险人不接受保险公司核定的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使车辆回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三是重新购置。即车辆损失程度超过70%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扣除残值后的金额赔付,由被保险人自行重新购置。因此,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达不成现金赔付协议的,可找汽车维修企业对保险车辆进行修复,恢复原状后由被保险人验收合格后接回。所以,保险公司找汽车维修企业对保险车辆进行修复也是保险赔偿的一种方式,至于维修价格高低跟被保险人没有多大关系。被保险人只需要在车辆的更换配件和维修部位关注一下,认为车辆确实修好就可以了。另外,履行保险合同是保险当事双方的协商过程,签订保险车辆维修定损协议后,双方都要遵守,有需要增加的维修项目时,被保险人要提前与保险公司定损人员联系,就增加的维修项目签订补充协议。这样,在理赔时就不会有保险赔偿纠纷发生了。(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刘元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