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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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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案情简介
2011年7月,被告人许某某经他人介绍后,伙同胡某甲(另案处理)共同在网络上注册投资“美国迅驰集团基金”并获得融资资格,该“美国迅驰集团基金”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且以高额回报及发展下线给予相应提成为诱饵,吸引不特定人员参与投资。后许某某介绍被告人鲁谋作为其下线,注册投资“美国迅驰集团基金”,并为鲁某提供了该项目的宣传资料。被告人鲁某获得融资资格后作为融资代理人,在焦作市为“美国迅驰集团基金”吸收投资,并吸引被告人冯某甲、宰某某投资该“基金”成为其下级融资代理人。在焦作融资期间,被告人鲁某租赁办公地点,采取推介会、发放宣传资料和口头宣传等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公开宣传,承诺投资“美国迅驰集团基金”基金、股票收益为月息13%-33%,且投资后再介绍他人投资可获得相应的提成。
被告人许某某受鲁某邀请,作为上级融资代理人伙同胡某甲到焦作市,为鲁某吸引群众投资而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美国迅驰集团基金”。被告人宰某某、冯某甲亦租赁办公地点,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和口头宣传等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公开宣传,吸引群众投资“美国迅驰集团基金”。被告人张某甲在鲁某以“美国迅驰集团基金”名义融资期间,积极帮助鲁某做宣传,将吸收的部分资金存入银行,并在迅驰网站无法进入、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时,帮助鲁某欺骗甚至威胁投资群众。上述资金除活动返利及提成外,剩余资金经环迅支付平台转入北京时代视点文化发展中心、北京优客联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达通瑞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恒鑫鼎铭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帐户,后又转入分布于全国各地的200余个个人银行帐户。法院认定:许某某等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案件查处
许某某等人破坏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其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案件警示
跨国投资项目风险高,真实性难以辨识,投资时需要格外谨慎。所谓“老板”可能花费巨资做广告、买头衔、搞宣传,用光鲜的“企业形象”忽悠和迷惑群众。因此不能被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